許某某、許某某2等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117號
2024年04月25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某2、孫某某、許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檀亞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某2及其辯護人汪忠明、孫某某、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許某1、孫某2、許某3三人因購買福利彩票欠下大量的債務,萌生盜竊念頭。
1.2023年12月6日晚上,孫某2、許某1駕駛車牌號皖RR××**白色榮威越野車前往牛頭山鎮(zhèn)池州海螺水泥廠熟料電力室門口存放電纜線處,許某1在現(xiàn)場用斷線鉗切割電纜線,孫某2負責搬運至越野車后備廂,后二人一起前往許某1聯(lián)系的張某處出售電纜線,此次銷售的電纜線約600斤,每斤20.5元,電纜線銷售款共計13000元,孫某2得6500元、許某1得6500元。
2.2023年12月7日晚上,孫某2、許某1駕駛車牌號皖RR××**白色榮威越野車前往牛頭山鎮(zhèn)池州海螺水泥廠熟料電力室門口存放電纜線處,許某1在現(xiàn)場用斷線鉗切割電纜線,孫某2負責搬運至越野車后備廂,后二人一起前往許某1聯(lián)系的張某處出售電纜線,此次銷售的電纜線約1300斤,每斤20.5元,電纜線銷售款項共計28000元,孫某2得14000元、許某1得14000元。
3.2023年12月8日晚上,孫某2駕駛車牌號皖RR××**白色榮威越野車、許某3駕駛皖RR××**別克轎車同許某1前往牛頭山鎮(zhèn)池州海螺水泥廠熟料電力室門口存放電纜線處,許某3負責用斷線鉗切割電線,許某1、孫某2負責將切割的電纜線搬運到車上。2023年12月9日晚上,許某1、孫某2、許某3三人前往張某處銷售盜竊的電纜線,此次銷售的電纜線約2000斤,每斤21元,電線銷售款項共計42000元。許某1、孫某2、許某3各分得14000元。
經(jīng)池州市貴池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涉案被盜電纜線價格為145021元。
被告人許某1、孫某2分別退賠6萬元,被告人許某3退賠2萬元。
指控認為,被告人許某1、孫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1、孫某2、許某3構成共同犯罪,均認罪認罰。被告人孫某2系自首,被告人許某1、許某3系坦白。
被告人許某1、孫某2、許某3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未作辯解。被告人許某1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對指控許某1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許某1系初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賠償被害單位損失6萬元并取得諒解,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許某1、孫某2、許某3三人因購買福利彩票欠下大量的債務,萌生盜竊念頭。
1.2023年12月6日晚上,孫某2、許某1駕駛車牌號皖RR××**白色榮威越野車前往牛頭山鎮(zhèn)池州海螺水泥廠熟料電力室門口存放電纜線處,許某1在現(xiàn)場用斷線鉗切割電纜線,孫某2負責搬運至越野車后備廂,后二人一起前往許某1聯(lián)系的張某處出售電纜線,此次銷售的電纜線約600斤,每斤20.5元,電纜線銷售款共計13000元,孫某2得6500元、許某1得6500元。
2.2023年12月7日晚上,孫某2、許某1駕駛車牌號皖RR××**白色榮威越野車前往牛頭山鎮(zhèn)池州海螺水泥廠熟料電力室門口存放電纜線處,許某1在現(xiàn)場用斷線鉗切割電纜線,孫某2負責搬運至越野車后備廂,后二人一起前往許某1聯(lián)系的張某處出售電纜線,此次銷售的電纜線約1300斤,每斤20.5元,電纜線銷售款項共計28000元,孫某2得14000元、許某1得14000元。
3.2023年12月8日晚上,孫某2駕駛車牌號皖RR××**白色榮威越野車、許某3駕駛皖RR××**別克轎車同許某1前往牛頭山鎮(zhèn)池州海螺水泥廠熟料電力室門口存放電纜線處,許某3負責用斷線鉗切割電線,許某1、孫某2負責將切割的電纜線搬運到車上。2023年12月9日晚上,許某1、孫某2、許某3三人前往張某處銷售盜竊的電纜線,此次銷售的電纜線約2000斤,每斤21元,電線銷售款項共計42000元。許某1、孫某2、許某3各分得14000元。
經(jīng)池州市貴池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涉案被盜電纜線價格為145021元。被告人許某1、孫某2盜竊數(shù)額為145021元,被告人許某3盜竊數(shù)額為7萬余元。被告人許某1、孫某2分別退賠6萬元,被告人許某3退賠2萬元。
被告人許某1、孫某2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被告人許某1到案后未及時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孫某2到案后能及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許某3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未及時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物證斷線鉗一把,證人張某的證言,被害單位員工齊磊的陳述,被告人許某1、孫某2、許某3的供述和辯解,辨認、搜查、提取筆錄及照片,池州市貴池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截圖、行車軌跡截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螺公司測速點車輛通過信息及照片、江蘇江楊電纜有限公司出具的電纜線含銅量說明、諒解書、收據(jù)等。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1、孫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許某3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許某1、孫某2、許某3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不予區(qū)分主從犯,按照各自犯罪數(shù)額及所起作用分別量刑。被告人孫某2系自首,被告人許某1、許某3系坦白,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1、孫某2、許某3認罪認罰,均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許某1、孫某2、許某3退賠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許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孫某2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許某3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斷線鉗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陶林
人民陪審員劉秀云
人民陪審員金玉蘭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汪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