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湯陰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湯刑初字第14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3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湯陰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湯檢公刑訴(2015)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湯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靜波、侯曉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湯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1酒后騎電動車到湯陰縣白營鎮(zhèn)南陳王村東側被害人梁某養(yǎng)羊的廠房處,趁梁某獨自一人之際,采取語言威脅、暴力手段強行和梁某發(fā)生性關系。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的證據(jù)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1酒后騎電動車到湯陰縣白營鎮(zhèn)南陳王村東側被害人梁某養(yǎng)羊的廠房處,趁梁某獨自一人之際,采取語言威脅、暴力手段強行和梁某發(fā)生性關系。
上述犯罪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被告人李某1的戶籍證明。
2.湯陰縣公安局抓獲證明,2015年7月10日,公安民警在湯陰縣南陳王村東側梁某羊場進行現(xiàn)場勘查時,將被告人李某1當場抓獲。
3.書證:本院(2001)湯刑初字第42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2014)淇刑初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4.書證:河南省安陽市監(jiān)獄罪犯檔案資料,李某1因犯強奸罪于2004年8月10日執(zhí)行刑滿;河南省淇縣看守所證明,李某1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5月31日刑滿釋放。
5.書證:殘疾人證,梁某為肢體殘疾人,殘疾人證號:41052319460602202543。
6.證人于某證言:我家住湯陰縣白營鎮(zhèn)南陳王村,在村東頭一個荒廢的廠房里養(yǎng)羊,我媽梁某晚上一直在那兒看護羊。2015年7月9日22時許,我去羊場送飯,當時我媽在外面撿啤酒瓶等廢品,23時許她才回到羊場,我就回家睡覺了。10日早上8時許,我出門發(fā)現(xiàn)我媽站在我家街門口,渾身不停地顫抖。我問我媽怎么了?我媽說:“我不敢說,我要是說了,他還來找我,還說要殺了我?!蔽揖鸵恢眴栁覌尩降装l(fā)生了什么事兒,我媽才說昨天晚上在羊場看護羊時,西石得村的李某1拿著炸串等食品來到羊場給她吃,她不吃便想走,李某1不讓她走,并掐住她的脖子,把她強奸了。我媽還說李某1不讓她叫喊,不然李某1會把她掐死。我聽后很生氣,就去西石得村找李某1,他不在家,我便報了警。我領著公安民警到我家羊場看情況時,正好李某1在羊場里,公安民警就把李某1帶走了。
7.被害人梁某的陳述:2015年7月9日晚,我在羊場里看護羊,那個男的(李某1)拿著炸串、啤酒來到羊場對我說:你在這兒等我,我一會兒來找你耍。李某1便騎著電動車走了,過了一會兒,李某1騎著電動車來到羊場叫我把褲子脫了,我不脫,李某1就說:你要是不脫我就殺了你。接著李某1把自己的褲子脫了,我當時害怕,就把自己的褲子也脫了。李某1讓我爬在地上的涼席上,他用手指捅我的陰道,后又叫我把陰道洗了洗,他把陰莖也洗了洗,李某1就讓我用嘴舔他的陰莖,我不舔,李某1就說:你不舔我就殺了你。我當時很害怕,就用嘴舔了他的陰莖,他也用嘴舔我的陰部、乳房,然后李某1用他的陰莖使勁捅我的陰道,他的陰莖流水到我的陰道里。當時李某1還使勁掐住我的脖子說:這事兒你別給其他人說,你要是給別人說了我就殺了你,明天晚上還來找你。李某1走后,我趕緊回家,到家門口因害怕不敢進家。天亮后,女兒于某開街門,我進家了,女兒問我咋回事兒,我說不好受。后在女兒一再追問下,我把被李某1強奸的事兒說了,女兒聽后很生氣,就去找李某1并報警。
8.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2015年7月9日晚上,我在湯陰縣城喝完酒,提著點炸串和啤酒騎著電動車回家路過南陳王村東邊老大家的羊場時,看見殘疾的老大媳婦梁某一個人在羊場里,我就對她說:你等著我,我一會兒就回來。我騎著電動車把炸串放到家后,拿著啤酒回到羊場。我叫梁某去屋里拿個涼席放到羊圈門口的過道上,我喝了幾口啤酒,便開始摸梁某,她推開我罵了幾句。我一生氣掐著她的脖子大聲嚇唬她說:“再動我就弄死你,把褲子脫了?!彼蜒澴用摿艘院?,我叫她躺下,并爬到她身上想和她發(fā)生性關系,但未成功。我開始摸她的胸部和陰道,并把陰莖洗了洗,讓她用嘴舔,她開始不舔,我就嚇唬了她幾句,還打了幾下她的屁股,她才舔。我的陰莖硬起后爬到她身上,把陰莖插入她的陰道里,做了一會兒不得勁兒,就先后叫她爬到?jīng)鱿?、電動車上,我扶著她的屁股從后面做,沒有成功,接著又叫她到屋里床上,也沒能做成功。我便躺到地上的涼席上,叫她坐到我身上做,我也爬到她身上做,做了一會兒把精液射到她體內(nèi)了。做完后,我們穿好衣服,我對她說:“今天這事兒不叫給老大說,也不要在外面亂說,不然弄死你?!闭f完我騎著電動車走了。
9.人體檢查筆錄、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梁某陰道處擦拭物、內(nèi)褲剪片。
10.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及相關照片。
11.鑒定意見:安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公(安陽)鑒(DNA)字(2015)341號法醫(yī)生物物證鑒定意見書,經(jīng)檢驗送檢的梁某陰道拭子、梁某內(nèi)褲剪片與李某1(血樣)檢出DNA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上獲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為4.1119×1015;河南省湯陰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湯陰)公(法醫(yī))鑒(活檢)字(2015)Z063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梁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吉政
人民陪審員杜軍艷
人民陪審員范衛(wèi)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