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43號
2024年05月10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宏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文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科宏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2月15日中午,被告人許某宏在樅陽縣××鎮(zhèn)××村××組家中與親友吃飯并飲酒,期間三人喝了兩瓶白酒,吃完飯在家中稍作休息后,許某宏醉酒駕駛自己的白色四輪電動車前往義津街道,途經(jīng)北圣村小伍莊附近路段時為避讓對向車輛,不慎碰撞路邊樹木,邀集人員幫忙將車某到路中間后,與對向來車發(fā)生爭執(zhí),對方報警并將許某宏圍在車旁,民警趕到現(xiàn)場處置時,要求許某宏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許某宏拒不配合,后交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經(jīng)鑒定,許某宏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9.34mg/100ml;案發(fā)時許某宏駕駛的電動四輪車系純電動汽車,屬機動車范疇。經(jīng)樅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許某宏負事故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查獲經(jīng)過,駕駛?cè)诉`法信息查詢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檢查筆錄,鑒定聘請書、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百友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告知書,證人盛某的證言,被告人許某宏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許某宏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許某宏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許某宏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許某宏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4年4月4日,樅陽縣公安局對被告人許某宏于2024年2月15日實施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四輪電動汽車的違法行為決定罰款1000元,許某宏當日予以繳納。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許某宏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二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宏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許某宏無證駕駛汽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許某宏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許某宏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許某宏因?qū)嵤┪慈〉脵C動車駕駛證駕駛四輪電動汽車的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1000元,現(xiàn)因該違法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予以考慮,許某宏繳納的罰款1000元應當折抵罰金。結(jié)合許某宏的犯罪事實以及具備的量刑情節(jié),可對許某宏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許某宏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需實際繳納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徐紅霞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朱霞萍
書記員王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