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奉刑初字第205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5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訴刑訴(2015)20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6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辯護人肖羅鑫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尾隨被害人施某至本區(qū)奉城鎮(zhèn)南奉公路XXX號附近時,用所騎電動自行車撞擊施某所騎電動自行車,致施某跌倒在地后,將其挾持至旁邊的綠化帶內(nèi),采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脫下施某內(nèi)褲,對被害人施某實施奸淫。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施某的陳述,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驗傷通知書、傷勢照片、案發(fā)經(jīng)過,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檢驗鑒定報告,公路高清探頭抓拍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審中,被告人李某1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1在家屬幫助下將賠償款人民幣10000元交至本院,可酌情從輕處罰。上述情節(jié),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為嚴肅國家法制,確保婦女的性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頁無正文)
審判人員
審判長萬劍峰
人民陪審員俞春美
人民陪審員張中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明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