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305號
2024年05月17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0月6日20時44分許,被告人董某某飲酒后駕駛皖FC××**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渠溝路自西向東行至渠溝路相山家園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2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另,截止到2023年10月6日,未查詢到被告人董某某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信息。董某某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其他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zé)任保險于2023年10月16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罰款一千六百元。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董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予以從重處罰;到案后,董某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芳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曹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