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東海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蘇0722刑初41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9-12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以東檢未刑訴[2016]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強奸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桑雪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1及其委托辯護人徐興春、倪廷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徐某1在明知徐某乙(女,2002年7月2日出生)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進入本村徐某乙家中與徐某乙發(fā)生性關系三次。
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隨案移交了徐某乙戶籍信息、出生醫(yī)學證明、東??h白塔埠鎮(zhèn)山北頭村2002年出生兒童計劃免疫記錄卡、徐某乙門診病歷、諒解書、意見書;連云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連)公(法)鑒(物證)字[2016]0810號生物物證鑒定書,東海縣公安局發(fā)、破案及到案經(jīng)過、勘驗、檢查等筆錄,證人徐某甲、丁某、王某的證言,被害人徐某乙的陳述,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1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多次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徐某1辯解,其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認罪。其當時不知道被害人徐某乙不滿十四周歲,而且其與被害人徐某乙發(fā)生性關系時,她是清醒的、自愿的,其沒有強迫她。其現(xiàn)在很后悔,對不起她們家人,希望對其從輕處罰,給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
被告人徐某1的辯護人提出以下主要辯護意見:被告人徐某1不存在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的情形,并沒有違背被害人意志,雙方系自愿發(fā)生性關系。徐某1在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時確實不知道徐某乙的年齡不足十四周歲,情節(jié)輕微,未達到犯罪所要求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徐某1如有罪,但在案發(fā)后主動歸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首、自愿認罪、平時表現(xiàn)良好,此次犯罪屬于偶犯、初犯,存在法定、酌定從輕、減輕的情節(jié),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1與被害人徐某乙系莊鄰,被告人徐某1在2016年1月至3月期間,在明知徐某乙(女,2002年7月2日生)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進入本村徐某乙家中與徐某乙發(fā)生性關系三次。
被告人徐某1在庭審中當庭認罪、悔過。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主要證據(jù)予以證實:
1、徐某乙門診病歷、連云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連)公(法)鑒(物證)字[2016]0810號生物物證鑒定書。證實在被害人徐某乙右乳房擦拭上檢出人類DNA,所獲得的基因型與被告人徐某1血樣基因型相同,在被害人徐某乙左乳房擦拭上檢出人類DNA,所獲得的基因型為混合基因型,其中含有被告人徐某1血樣基因型。
2、勘驗檢查筆錄東公(刑)勘[2016]478號、現(xiàn)場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了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3、被告人照片及戶口證明,證實被告人徐某1的自然身份情況。
4、東??h公安局的發(fā)、破案及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徐某1傳喚到案情況。
5、前科劣跡情況登記表,證實被告人徐某1未有前科劣跡情況。
6、徐某乙戶籍信息、出生醫(yī)學證明、東??h白塔埠鎮(zhèn)山北頭村2002年出生兒童計劃免疫記錄卡。證實被害人徐某乙出生于2002年7月2日。
7、證人徐某甲的證言,證實徐某甲到東??h公安局白塔埠派出所報警徐某1強奸的事實。
8、證人丁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3月31日晚上八點多鐘,她去徐某乙屋里拿東西,當時屋里沒有燈,她用手機帶的手電筒照亮進到屋里,看到山北頭村的徐某1從她堂妹的床上跳了下來,當時徐某1上身穿衣服,下身褲子提到一半,丁某就按開關把燈開亮了,這時徐某1站在地上正在提褲子,徐某乙在床上,身上一絲不掛。丁某就說“徐某1你真是大俠”,丁某當時就想徐某1肯定是把徐某乙強奸了,徐某1也沒理丁某,丁某就回屋里拿石刀的,結(jié)果徐某1把褲子提好后就跑了。徐某1走了以后,徐某乙到丁某屋里告訴丁某,她已經(jīng)與徐某1發(fā)生5次性關系了。
9、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徐某乙和徐某1是莊鄰。
10、被害人徐某乙陳述,其被同村的徐某1強奸了,一共被強奸四次,每次都是在其家里被強奸的。證實其被被告人徐某1強奸的過程。
11、被告人徐某1供述,其和徐某乙共發(fā)生過三次性關系。被害人徐某乙的弟弟今年12歲,前年過10周歲生日的,被害人徐某乙比她弟弟大一歲多點,現(xiàn)在才13周歲,馬上14周歲。他與被害人徐某乙三次發(fā)生性關系都是在被害人徐某乙臥室里,每次都將生殖器插在被害人徐某乙陰道里面。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1供述,被害人徐某乙有個弟弟今年12歲,前年過10周歲生日的,被害人徐某乙比她弟弟大一歲多點,現(xiàn)在才13周歲,馬上14周歲。證實被告人徐某1明知被害人徐某乙的年齡,且被強奸的事實。
被告人徐某1的委托辯護人提供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證明被告人徐某1在村上表現(xiàn)一貫良好。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認證、質(zhì)證,能夠形成證據(jù)鎖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奸淫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強奸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1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多次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1當庭認罪,酌定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平時表現(xiàn)良好且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徐某1與被害人是莊鄰,兩家相距不遠,相互了解,被告人徐某1對被害人徐某乙不滿十四周歲的事實是明知的。對被告人徐某1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1在與被害人徐某乙發(fā)生性關系時確實不知道其不滿十四周歲,情節(jié)輕微、未達到社會危害性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某1經(jīng)偵查機關傳喚到案的,不能構(gòu)成自首,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在案發(fā)后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于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徐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徐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長江
代理審判員安紅衛(wèi)
人民陪審員馬長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晗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