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14號
2024年06月07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9日晚,被告人劉XX酒后駕駛皖DN××**號小型客車行駛至潘集區(qū)××路××路交口北側(cè)時,碰撞到被害人水某停放于此的皖DY××**號轎車,兩車損壞?;茨鲜泄簿纸煌ň熘ш犈思箨犆窬幘l(fā)現(xiàn)劉XX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后經(jīng)呼氣式乙醇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196mg/100ml。民警遂將劉XX帶至淮南市第五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并委托安徽九晟司法鑒定所進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2024年2月16日,該所鑒定認為劉XX血液乙醇含量為177.21mg/100ml。2024年2月21日,劉XX賠償水某損失,獲得對方諒解。2024年2月23日,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潘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劉XX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若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適用緩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劉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XX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劉XX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經(jīng)潘集區(qū)社區(qū)矯正大隊調(diào)查評估,被告人劉XX基本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劉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雷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張雨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