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11刑初56號
2024年06月07日
案件概述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郊檢刑訴〔2024〕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左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戴亞麗、檢察官助理張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左某及辯護人劉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中旬的某一天晚上,被告人左某駕駛車牌號為皖G6××**的小型轎車前往本市郊區(qū)周潭鎮(zhèn),后采用爬墻、翻窗等方式進入他人住宅盜竊煙、酒等財物,共計26323.34元。2024年2月,被告人左某被抓獲到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價格認定書、發(fā)還清單等書證;證人章某的證言;被害人嚴某、周某、王某等人陳述;被告人左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室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左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左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事實及定性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左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全額退贓、主動繳納罰金保證金等從輕量刑情節(jié),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庭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左某駕駛車牌為皖G6××**號小型轎車前往本市郊區(qū)周潭鎮(zhèn),后采用爬墻、翻窗等方式進入他人住宅盜竊煙、酒等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6323.34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4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左某采用翻窗的方式,進入本市郊區(qū)周潭鎮(zhèn)澄英村xx號住宅,后盜竊硬中華香煙13條,軟中華香煙2條,1條和天下香煙,1條云煙(黑金剛)。
2.2024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左某采用破窗的方式進入本市郊區(qū)周潭鎮(zhèn)澄英加油站旁一戶住宅,盜竊飛天茅臺酒2瓶、五糧液酒10瓶、夢之藍酒2瓶。被告人左某將盜竊的5瓶五糧液酒銷售給他人。
3.2024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左某采用拉電閘,翻墻、爬窗等方式進入本市郊區(qū)周潭鎮(zhèn)吳橋村xx號住宅,后經(jīng)報案人清點,家中無損失。
另查,因被害人報案,被告人左某于2024年2月12日被xx機關抓獲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jīng)xx機關搜查,除被左某銷售給他人的5瓶五糧液酒之外,其余盜竊物品均由xx機關扣押后發(fā)還被害人。2024年5月30日,被告人左某將銷售給他人的5瓶五糧液酒折價賠償了被害人,同時對其因盜竊行為損壞了被害人窗戶等財產進行了折價賠償。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左某繳納了罰金保證金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左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價格認定結論書、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銀行支付憑證等書證;證人章某的證言;被害人嚴某、周某、王某的陳述;被告人左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證實,各證據(jù)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室盜竊他人財物價值計26323.34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均無異議,構成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盜財物大部分已退還給被害人并且左某積極賠償了不能退還部分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左某具有的法定或酌定從輕量刑情節(jié)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相符,依法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左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已繳納罰金保證金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金鳳
審判員劉帥令
人民陪審員周美清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