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54號
2024年06月21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2月22日01時09分,被告人石某1在駕駛證吊銷后駕駛一輛皖SQ××**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渦陽縣××道××路××附近路段,被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石某1接受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133mg/100mL;后經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4.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因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撤銷緩刑,合并執(zhí)行。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石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石某1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石某1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予以數罪并罰。鑒于石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某第3號刑事判決對石某1宣告緩刑的部分;
二、被告人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人民幣,合并執(zhí)行拘役三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六千元人民幣。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