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詐騙罪一審判決書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3刑初237號
2024年06月26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24〕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勝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許瑞磊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被告人王某1從淮南市山南新區(qū)武琪名車匯租賃一輛奔馳轎車(車牌號:皖DQ××**),2023年12月,王某1從合肥多福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輛奧迪A6轎車(車牌號:皖SR××**),欲抵押給黃坤(另案處理)進行貸款,但黃坤(另案處理)擔心王某1無還款能力,便與王某1商量將王某1租賃來的奔馳轎車與奧迪A6轎車,通過偽造行駛證的方式質(zhì)押給被害人單某套現(xiàn)180000元,其中單某扣除利息10000元,剩下的170000元被王某1用于償還債務及個人開銷。
2024年2月7日,王某1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1、報案材料、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調(diào)取銀行交易流(:水、行政處罰決定書、機動車詳細信息、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李某的證言;3、被害人單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給租賃車輛偽造行駛證的方式向他人質(zhì)押騙取他人財物1700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1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訴機關以田檢量建[2024]191號《量刑建議書》建議以詐騙罪判處王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王某1犯詐騙罪的定性及事實不持異議。被告人王某1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綜上,建議對王某1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依法審理查明:2023年11月,被告人王某1從淮南市山南新區(qū)武琪名車匯租賃一輛奔馳轎車(車牌號:皖DQ××**),2023年12月,王某1從合肥多福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輛奧迪A6轎車(車牌號:皖SR××**),欲抵押給黃坤(另案處理)進行貸款,但黃坤(另案處理)擔心王某1無還款能力,便與王某1商量將王某1租賃來的奔馳轎車與奧迪A6轎車,通過偽造行駛證的方式質(zhì)押給被害人單某套現(xiàn)180000元,其中單某扣除利息10000元,剩下的170000元被王某1用于償還債務及個人開銷。
2024年2月7日,王某1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1在法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1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被害人單某的陳述,證人李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流水,收條,車輛質(zhì)押借款合同,駕駛證,機動車抵押登記,機動車詳細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證據(jù)材料。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給租賃車輛偽造行駛證的方式向他人質(zhì)押騙取他人財物1700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1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能夠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王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七萬元依法予以追繳,返還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軒毅
人民陪審員湯薇
人民陪審員楊會良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