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天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181刑初182號
2024年07月05日
案件概述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24〕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巧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辯護人周明明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至2月間,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破壞玻璃門把手等方式盜竊他人財物共計3400余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4年1月27日夜間,被告人陳某某采用破壞玻璃門把手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張某經(jīng)營的天長市琉璃街“肖瑤鮮生肉食店”內(nèi),竊得現(xiàn)金1000余元。
2.2024年2月1日夜間,被告人陳某某采用破壞玻璃門把手的方式進入被害人陸某經(jīng)營的天長市永豐鎮(zhèn)農(nóng)貿(mào)市場旁的“建文水產(chǎn)品”店內(nèi),竊得現(xiàn)金1100余元。
3.2024年2月15日夜間,被告人陳某某在天長市琉璃街采用破壞玻璃門把手的方式先后進入被害人宰某經(jīng)營的“安美拉初心工作室”、偉春梅經(jīng)營的“欣心家紡”店內(nèi)實施盜竊,未竊得財物。
4.2024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陳某某在天長市永豐鎮(zhèn)××號樓××單元××室被害人李某家,趁隙竊得李某錢包內(nèi)現(xiàn)金1300元。
2024年2月18日,被告人陳某某被抓獲歸案,其隨身攜帶的1100元贓款被天長市公安局發(fā)還張某300元、陸某400元、李某400元。
指控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有多次盜竊和多次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部分盜竊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陳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盜竊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陸某、李某等人的陳述、受案登記表、到案情況說明、現(xiàn)場辨認、勘驗筆錄及照片、監(jiān)控視頻、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多次盜竊,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盜竊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對辯護人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某退賠2300元給被害人張某、陸某、李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趙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