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361號
2024年07月1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6月4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胡某1酒后無證駕駛皖L8××**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蕭縣某小區(qū)一期C30棟樓下,倒車時撞上張某停放的皖L7××**號小型轎車。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胡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7mg/100ml,后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蕭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胡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zé)任。被告人胡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胡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1曾因無證駕駛被行政處罰,無證駕駛、發(fā)生事故負全責(zé),應(yīng)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綜上,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胡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日。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清璞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思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