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02號
2024年07月16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4]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段蓓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曲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5月,被告人曲某1在明知他人可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把自己名下的中國交通銀行卡(1933)、中國工商銀行卡(361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0549)提供給他人使用,收取相關款項后并幫助予以轉出,其中中國交通銀行卡涉嫌6起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詐騙金額369440元;中國工商銀行卡涉嫌1起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詐騙金額20000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涉嫌5起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詐騙金額391310元,共計780750元。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告人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違法犯罪查詢記錄、銀行卡流水賬單銀行卡涉及案件材料等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曲某1的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提出對曲某1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曲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2022年12月9日,曲某1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曲某1違法所得已退賠被害人。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1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銀行卡并幫助轉賬780750元,予以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曲某1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曲某1積極退贓,可酌情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曲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凱
人民陪審員桂宏杰
人民陪審員王敬敬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周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