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66號
2024年07月16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4〕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月31日18時58分許,被告人沈某駕駛皖FV××**號小型客車沿X002縣道自北向南行駛至杜集區(qū)朔里鎮(zhèn)X002縣道××路)56號電線桿處碰撞行人豆明,致豆明當場死亡,小型客車受損。經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沈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豆明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人沈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但希望能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4年1月31日18時58分許,被告人沈某駕駛皖FV××**號小型客車沿X002縣道自北向南行駛至杜集區(qū)朔里鎮(zhèn)X002縣道××路)56號電線桿處碰撞行人豆明,致豆明當場死亡,小型客車受損。經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沈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豆明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沈某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沈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沈某家人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以上事實,被告人沈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死亡醫(yī)學證明、戶口本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圖、照片,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發(fā)生后沈某在案發(fā)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沈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慶紅
人民陪審員潘祥軍
人民陪審員石琮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