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438號
2024年09月3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3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9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孟媛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8月13日至8月26日,被告人劉某在泗縣泗城鎮(zhèn),實施盜竊三次,盜得電瓶車兩輛,現(xiàn)金人民幣700元(以下幣種同),共計盜得價值2300元。
一、2024年8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步行至泗縣時代廣場東區(qū)9棟樓下充電樁處,將被害人王某的一輛價值900元藍色賽鴿牌小架電瓶車盜走。
二、202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劉某步行至泗縣秀水苑小區(qū),在小區(qū)8棟樓下將被害人楊某停放在樓下的一輛白色大眾高爾夫車內(nèi)現(xiàn)金700余元盜走。
三、202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劉某步行至泗縣時代廣場西區(qū)4棟樓下充電樁處,將被害人盧某的一輛價值700元的灰色金箭牌電瓶車盜走。
被告人劉某于2024年8月26日被抓獲。
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價格認定結(jié)論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劉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24年8月30日,泗縣某局扣押被害人盧某被盜的電瓶車一輛,并已發(fā)還給盧某。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劉某退賠違法所得九百元返還給被害人王某、七百元返還給被害人楊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秦素娟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任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