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618號
2024年11月14日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于XX縣XX縣,初中文化,個體戶,住XX縣。曾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1年12月29日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3月16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10日被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xiàn)場查獲,同月14日被XX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p>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情況
起訴書
文號
濉檢刑訴〔2024〕544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4年5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飲酒后駕駛皖FR××**號小型普通客車,自XX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XXXX小區(qū)西門出發(fā),沿XX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XX路、XX路,行駛至XX路與XX路交叉口南50米處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XXXX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某的全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4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案發(fā)時張某某處于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張某某醉酒后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機動車,五年內(nèi)曾因醉酒駕駛被處罰,從重處罰。張某某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XX縣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朱靜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