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638號
2024年11月28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1月15日19時許,被告人田兵酒后駕駛牌號為皖F2××**號面包車回家,行至濉溪縣五溝鎮(zhèn)五溝新街先鋒路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對田兵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62mg/100ml,后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田兵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0mg/100ml,屬醉酒駕駛。另查明,田兵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
意見
田兵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兵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田兵有危險駕駛罪前科,從重處罰;其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田兵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亞男
書記員牛澤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