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冀06刑終618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徐某元、于某山、石某楠、石某平、張某旺、孫某星、朱某健、李某、李某康、盧某、辛某娟、馬某、殷某凇、霍某剛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冀0609刑初41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于某山、張某旺、李某、殷某松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于某山、張某旺、李某、殷某松,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2022年2月份至5月份期間,被告人徐某元伙同被告人于某山、張某(另案處理)等人,明知操作刷銀行流水的資金疑似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所得,為牟取利益,在保定市范圍內組織招募石某楠、石某平、張某旺、孫某星、朱某健、李某、盧某、辛某娟、馬某、殷某凇、霍某剛、李某康、郭某學(另案處理)提供本人銀行卡用于為疑似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違法犯罪資金提供支付結算,并組織石某楠、石某平、孫某星、馬某負責操作刷流水。上線給付刷卡流水數(shù)額的千分之五的好處費,由被告人于某山、徐某元按照卡主可以得到刷流水數(shù)額的千分之一,操作手可以得到千分之二,組織者得到千分之二的比例原則分配。其中:
1、被告人于某山出借本人的銀行卡并且發(fā)展聯(lián)系卡主盧某、孫某星、馬某、辛某娟、石某楠、石某平從中牟利,違法所得40000余元。出借銀行卡1張,保定銀行,卡號:6231********,出借期間保定銀行卡刷流水單向轉入資金達25414119.3元。關聯(lián)電信網(wǎng)絡犯罪1起,涉詐騙資金2000元。
2、被告人徐某元出借本人的銀行卡,發(fā)展聯(lián)系卡主李某康,負責組織石某楠、石某平、孫某星等人刷流水和接收上線好處費,并負責按比例發(fā)放,同時負責日常費用支出,違法所得100000余元。出借銀行卡4張,累計接收不明資金轉入2432390.55元,共關聯(lián)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1起,涉詐騙資金9552元。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6213********
495674,農村信用社卡,卡號:6235********,河北銀行卡,卡號:6235********,建設銀行卡,卡號6215********。
3、被告人石某楠出借本人銀行卡并且負責操作刷流水業(yè)務,違法所得33455元。出借銀行卡4張,累計接收不明資金4402841元。其中農村信用社卡,卡號:6235********,中國銀行卡,卡號:6217********
482679,邯鄲銀行卡,卡號:6229************,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6228********。
4、被告人石某平出借本人銀行卡并且負責操作刷流水業(yè)務,違法所得15197元。出借銀行卡4張,累計接收不明資金6501404.9元。邯鄲銀行卡,卡號:6229********
915312,中國農業(yè)銀行,卡號:6228********,保定銀行卡,卡號:6231********,河北銀行卡,卡號:6235********,出借期間河北銀行卡刷流水單向轉入資金達763619.69元。
5、被告人張某旺出借本人銀行卡并配合進行刷流水業(yè)務,違法所得7111元。出借銀行卡2張,累計接收不明資金16483180.92元,保定銀行卡,卡號:6231********
54832,中國農業(yè)銀行卡,銀行卡號:6228********。
6、被告人孫某星出借本人銀行卡并負責操作刷流水業(yè)務,違法所得14830.58元。出借銀行卡1張,農村信用社卡,卡號:6235********,出借期間單向轉入資金達2481423.44元,關聯(lián)到電信網(wǎng)絡犯罪1起,涉詐騙資金10000元。
7、被告人朱某健出借本人銀行卡并配合進行刷流水業(yè)務,并發(fā)展聯(lián)系卡主霍某剛從中牟利,違法所得8665余元,出借銀行4張,累計接收單向轉入資金7292142.05元,關聯(lián)電信網(wǎng)絡詐騙1起,涉詐騙資金49800元;保定銀行卡,卡號:6231********,河北銀行卡,卡號:6235822
099011969007,農業(yè)銀行卡,卡號:6228********,農村信用合作社卡,卡號:6235********。
8、被告人李某出借本人銀行卡并配合進行刷流水業(yè)務,違法所得10114元。出借銀行卡3張,累計接收單向轉入不明資金8735235.61元,保定銀行卡,卡號:6231********
001054998,中國農業(yè)銀行卡,銀行卡號是:6213********
32770,河北銀行卡,卡號:6235********。
9、被告人盧某出借本人銀行卡并配合進行刷流水業(yè)務,違法所得15299元,出借銀行卡4張,累計接收單向轉入不明資金6431155.76元,保定銀行卡,卡號:6231********,河北銀行卡,卡號:6235********,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6228********,平安銀行卡,卡號:160O9476664734。
10、被告人辛某娟出借本人銀行卡并配合進行刷流水業(yè)務,并且發(fā)展聯(lián)系卡主郭某學、朱某健從中牟利,違法所得17873元,出借銀行卡2張,累計接收不明資金5071298.74元,關聯(lián)到電信網(wǎng)絡犯罪1起,涉詐騙資金11000元。保定銀行卡,卡號:6231********,河北銀行卡,卡號:6235********。
11、被告人馬某出借本人銀行卡并負責操作刷流水業(yè)務,違法所得21395元。出借銀行卡2張,累計接收單向轉入不明資金3206064.24元,其中平安銀行卡,卡號:1600********,中國農業(yè)銀行卡,銀行卡號:6228********。
12、被告人殷某凇出借本人銀行卡并配合進行刷流水業(yè)務,違法所得3955元。出借銀行卡1張,保定銀行卡,卡號:6231********,出借期間保定銀行卡刷流水單向轉入資金達3975109.02元。
13、被告人霍某剛出借本人銀行卡并配合進行刷流水業(yè)務,違法所得1000元。出借銀行卡1張,保定銀行卡,卡號:6231********,出借期間保定銀行卡刷流水單向轉入資金達1409470元。
14、被告人李某康出借本人銀行卡并配合進行刷流水業(yè)務,并且發(fā)展聯(lián)系卡主殷某凇、張某旺、李某從中牟利,違法所得23393元。出借銀行卡2張,累計接收不明資金1388655.3元。保定銀行卡,卡號:6231********,河北銀行卡,卡號:6235********。
15、郭某學(另案處理)出借本人銀行卡并配合進行刷流水業(yè)務,違法所得700余元,出借銀行卡1張,保定銀行卡,卡號:6231********,出借期間保定銀行卡刷流水單向轉入資金達803038.03元。
上述事實,有銀行卡流水、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人徐某元、于某山、石某楠、石某平、張某旺、孫某星、朱某健、李某、李某康、盧某、辛某娟、馬某、殷某凇、霍某剛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和本案證據(jù)均無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徐某元、于某山、石某楠、石某平、張某旺、孫某星、朱某健、李某、李某康、盧某、辛某娟、馬某、殷某凇、霍某剛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徐某元、于某山、石某楠、石某平、張某旺、孫某星、朱某健、李某、李某康、盧某、辛某娟、馬某、殷某凇、霍某剛認罪認罰,且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1、被告人徐某元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2、被告人于某山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3、被告人石某楠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4、被告人石某平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5、被告人張某旺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6、被告人孫某星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7、被告人朱某健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8、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9、被告人李某康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10、被告人盧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11、被告人辛某娟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12、被告人馬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13、被告人殷某凇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14、被告人霍某剛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15、追繳被告人徐某元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于某山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石某楠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三千四百五十五元、被告人石某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一百九十七元、被告人張某旺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千一百一十一元、被告人孫某星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四千八百三十元五角八分、被告人朱某健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六百六十五元、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零一百一十四元、被告人盧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二百九十九元、被告人辛某娟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七千八百七十三元、被告人馬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一千三百九十五元、被告人殷某凇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九百五十五元、被告人霍某剛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李某康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三千三百九十三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16、作案工具被告人徐某元蘋果牌手機一部、vivo牌手機一部、被告人朱某健榮耀牌手機一部、華為牌手機一部、被告人石某楠vivo牌手機二部、被告人李某vivo牌手機一部、被告人石某平OPPO牌手機一部、被告人辛某娟華為牌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上訴人于某山主要提出,上訴人具有立功情節(jié),其自愿認罪認罰,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上訴人張某旺主要提出,其自愿認罪認罰,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上訴人李某主要提出,其自愿認罪認罰,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上訴人殷某松主要提出,其自愿認罪認罰,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決查明事實一致。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法院庭審確認,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于某山、張某旺、李某、殷某松、原審被告人徐某元、石某楠、石某平、孫某星、朱某健、李某康、盧某、辛某娟、馬某、霍某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關于上訴人于某山所提其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意見,經(jīng)查,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聯(lián)絡方式等信息,屬于被告人應當供述的范圍,公安機關根據(jù)被告人供述抓獲同案犯的,不應認定其有立功表現(xiàn),本案中,上訴人如實供述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公安機關根據(jù)上訴人供述抓獲同案犯,不屬于有立功表現(xiàn),故對該上述意見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于某山、張某旺、李某、殷某松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于某山、張某旺、李某、殷某松、原審被告人徐某元、石某楠、石某平、孫某星、朱某健、李某康、盧某、辛某娟、馬某、霍某剛對原判認定事實及本案證據(jù)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且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一審法院結合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綜合考量上述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定罪量刑并無不當,各上訴人在一審宣判后反悔認罪認罰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違背誠實守信的原則,故對該上述意見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孟麗敏
審判員 蘇靜明
審判員 肖 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趙子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