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皖刑終84號
原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薛某飛、姜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一案,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2)皖13刑初3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薛某飛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與其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被告人姜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原審被告人薛某飛不服,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期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經(jīng)過閱卷,出具書面意見,認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建議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皖13刑初30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宋興林
審 判 員 張 軍
審 判 員 何宏民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姜 浩
書 記 員 文 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