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桂0332刑初53號
公訴機關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適用程序速裁程序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根據(jù)恭檢刑訴(2022)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星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當庭建議對被告人常某星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辯護意見被告人常某星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查明事實2017年6月份,被告人常某星以營利為目的,將其名下的中信銀行卡、中國銀行卡、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卡、廣西農村商業(yè)銀行卡共4張銀行卡販賣給他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獲利人民幣800元。經(jīng)查詢,其販賣的4張銀行卡涉案進賬流水總金額為人民幣695164元。其中,被害人馬某霞被詐騙一案中,有被騙資金人民幣11950元經(jīng)被告人常某星販賣的中國銀行卡流轉。被告人常某星于2022年1月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本院意見被告人常某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guī)定,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該條款之規(guī)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常某星犯罪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處罰,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判決主文一、被告人常某星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常某星違法所得人民幣八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上訴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韋紹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立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