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湘0903刑初778號
公訴機關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益赫檢刑訴﹝2022﹞7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熊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0年9月,“晏俊”(身份未查實)要被告人熊某出租銀行卡幫助網(wǎng)絡犯罪活動轉賬,答應每張銀行卡給他1600元的好處。熊某因手頭缺錢用,便出租自己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6222********)、中國銀行卡(卡號6216********)、農業(yè)銀行卡(卡號6213********)給“晏俊”轉賬,上述銀行卡的進賬金額合計為2964690.39元。經(jīng)查,張某多筆涉詐騙資金匯入姜偉的中國銀行卡(卡號6217********),姜偉的中國銀行卡有多筆資金匯入熊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卡。
2021年8月,“張桂圓”(身份未查實)要被告人熊某出租銀行卡幫助網(wǎng)絡犯罪活動轉賬,熊某則介紹熊宇(已不起訴)出租銀行卡幫助轉賬,并答應給熊宇每天2000元的好處。熊宇便單獨到福建漳州提供自己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6230********)、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6217********)幫助上線轉賬,上述銀行卡的進賬金額合計658902.96元。經(jīng)查,王某涉詐騙資金5200元匯入熊宇的上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熊宇非法獲利2198元,熊某從張桂圓處獲得微信紅包200元、一包檳榔(50元)、一包煙(25元)。
2021年11月8日,被告人熊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繳違法所得4343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銀行流水、扣押決定書和扣押物品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前科記錄、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王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熊某及同案人熊宇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熊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熊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熊某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熊某先前羈押二十二日,仍需執(zhí)行的刑期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沒收被告人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三百四十三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芳
人民陪審員 李亞武
人民陪審員 羅麗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鵬
書 記 員 符 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