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鄂0881刑初10號
公訴機關
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鄂荊鐘檢刑訴(2022)284號
指控事實
202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彤在鐘祥市胡集鎮(zhèn)菓菓網(wǎng)吧上網(wǎng)時結識一楊姓男子,該男子向朱某彤提出借用朱某彤的銀行卡轉賬洗錢,并要求朱某彤協(xié)助取現(xiàn),事成后支付4000元報酬,朱某彤為了獲取利益,同意向該男子提供銀行卡并幫助取現(xiàn)。2022年9月17日,朱某彤跟著該男子一起乘車到荊州市城區(qū),然后將自己的一張工商銀行卡和一張建設銀行卡及自己的手機交給楊姓男子聯(lián)系的另兩名男子。對方男子在車上用朱某彤的手機操作朱某彤的建設銀行APP,在收到被害人羅某被詐騙的14800元資金后,便帶著朱某彤到工商銀行荊州城南支行取款,對方在ATM機上兩次取款共計10000元,因取款金額限制,對方男子讓朱某彤到銀行柜臺上將余下的4800元取出交給了對方男子。
接著,對方男子又在朱某彤手機上操作朱某彤的工商銀行APP,在收到被害人劉某被詐騙的47500元資金后,對方男子帶著朱某彤到湖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荊州城南支行ATM機上分三次取出現(xiàn)金共計15000元,朱某彤將15000元現(xiàn)金交給對方男子。剩余資金由朱某彤刷臉后被對方男子通過手機APP轉走。朱某彤收取對方給付的現(xiàn)金4300元。
2022年11月5日,被告人朱某彤接到民警電話后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
指控罪名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朱某彤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彤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朱某彤接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朱某彤退繳違法所得4300元,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朱某彤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朱某彤的違法所得43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吳玲
書 記 員 趙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