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黔0123刑初23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檢察院以修檢刑訴[20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洪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貴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貴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將其本人農業(yè)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犯罪所得轉賬,期間幫助他人登入手機銀行APP,并將手機、支付密碼拿給他人轉賬,銀行卡進賬共計91000元,被害人高某平被詐騙的10000元、孟某丹被詐騙的7000元、夏某意被詐騙的45000元(由其朋友李某代轉)均轉入該銀行卡內,被告人李某貴未獲利。被告人李某貴系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貴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其本人銀行卡給他人用于犯罪所得轉賬,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被告人李某貴是累犯,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貴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并當庭建議對涉案資金75921.64元中已查實被害人的犯罪所得62000元分別發(fā)還被害人,其余款項上繳國庫。
被告人李某貴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應予確認。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貴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綜合被告人李某貴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幣75921.64元,依法沒收(其中62000元分別發(fā)還被害人高某平10000元、孟某丹7000元、夏某意45000元;其余違法所得13921.64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朱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陶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