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東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粵1323刑初32號
公訴機關惠東縣人民檢察院。
惠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惠東縣檢刑訴〔2022〕7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豪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某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惠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豪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惠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豪在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用于非法活動情況下,仍提供其名下的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為:6217********)、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為:6217********)給“小傻”(真實姓名不詳)轉賬、取現使用,并從中獲利。2022年3月20日,有被電信網絡詐騙的被害人蔡某晴被詐騙款10000元、被害人葉某青被詐騙款20000元、被害人常某珍被詐騙款7500元、被害人王某春被詐騙款2700元,共40200元轉入王某豪上述中國建設銀行卡后,由王某豪配合“小傻”刷臉認證將資金轉移。2022年4月6日,有被害人許某鳳等被詐騙款10888元轉入王某豪上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后,由王某豪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南支行取現金交給“小傻”。王某豪獲得兩條芙蓉王香煙及請吃喝的報酬。
2022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豪自行前往惠東縣公安局大嶺派出所投案。
惠東縣人民檢察院向法庭遞交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王某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豪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豪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豪在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用于非法活動情況下,仍提供其名下的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為:6217********)、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為:6217********)給“小傻”(真實姓名不詳)轉賬、取現使用,并從中獲利。2022年3月20日,有被電信網絡詐騙的被害人蔡某晴被詐騙款10000元、被害人葉某青被詐騙款20000元、被害人常某珍被詐騙款7500元、被害人王某春被詐騙款2700元,共40200元轉入王某豪上述中國建設銀行卡后,由王某豪配合“小傻”刷臉認證將資金轉移。2022年4月6日,有被害人許某鳳等被詐騙款10888元轉入王某豪上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后,由王某豪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南支行取現金交給“小傻”。王某豪獲得兩條芙蓉王香煙及請吃喝的報酬。
2022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豪自行前往惠東縣公安局大嶺派出所投案。
以上犯罪事實,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的經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2、戶籍資料、證明;3、到案經過;4、被害人蔡某、葉某、常某、王某、許某的陳述;5、扣押報告書、決定書、筆錄、清單;6、銀行卡交易記錄;7、被告人王某豪的供述材料等。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本院予以認定。此外還有開庭筆錄等在卷。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豪投案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與其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社會危害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豪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已羈押1個月7日予以折抵;罰金應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二、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藍色iPhone12手機(串號35305911298××××)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許小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方舒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