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東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粵1323刑初52號
公訴機關惠東縣人民檢察院。
惠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惠東縣檢刑訴〔2022〕7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君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黃某君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惠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惠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08月31日,被告人黃某君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用于非法活動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的一張惠東農商銀行卡(卡號:6217********)、手機及銀行卡密碼提供給他人轉賬使用,為配合對方轉賬,黃某君還提供了刷臉等驗證服務?,F(xiàn)查明,黃某君涉案銀行卡共接收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被害人方某被詐騙款22000元人民幣,隨后因多次嘗試將該筆被詐騙款轉出未果,黃某君便來到惠東縣××鎮(zhèn)××村委惠東農商銀行柜臺進行取現(xiàn),后因銀行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異常并報警而被抓獲。
惠東縣人民檢察院向法庭遞交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黃某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君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君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以上犯罪事實,被告人不持異議,并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2、戶籍證明;3、到案經過;4、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5、銀行交易流水清單;6、被告人黃某君的供述材料等。上述證據(jù),均經庭審舉證、質證,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本院予以認定。此外還有開庭筆錄、情況證明等在卷。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君到案后,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與其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社會危害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君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羈押1個月1日予以折抵;罰金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繳清。)
二、扣押的農商銀行卡一張,由扣押機關惠東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三、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玫瑰金蘋果6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許小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方舒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