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桂0722刑初16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檢察院。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以浦檢刑訴【2022】1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強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建議判處其拘役五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千元。
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事實及本案證據無異議,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2020年9月間,被告人丁某強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銀行賬戶實施網絡犯罪,為了獲利而將其名下兩張銀行卡出賣給他人,賬號為6212********的中國工商銀行卡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4起,直接轉入該銀行卡賬戶的涉案金額95000元,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9日進入該賬戶金額515917元,丁某強從中獲利2800元。2021年9月24日,被告人丁某強被××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2022年12月26日被告人丁某強向浦北縣人民檢察院退出違法所得2800元。
本院意見:被告人丁某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提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丁某強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強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主文:
一、被告人丁某強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10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丁某強退出的違法所得28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上訴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何相慶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陸業(yè)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