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桂0722刑初5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檢察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檢察院以浦檢刑訴[2022]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符祥武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3年1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浦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符祥武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4月份,被告人符祥武在明知他人從事網(wǎng)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其名下卡號為6230********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手機號碼、密碼提供給他人用于“跑分”,且通過該卡幫助對方轉賬10000元(人民幣,下同)即可獲利100元。至案發(fā)時,符祥武名下卡號為6230********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涉及詐騙案4起,直接轉入該卡的涉案金額為162000元,轉入資金流水為425394.51元。期間,符祥武利用該農(nóng)業(yè)銀行卡的APP轉賬及在ATM取現(xiàn)的方式將轉入該農(nóng)業(yè)銀行卡的涉案款162000元轉到他人提供的銀行賬戶上,并從中獲利17000元。
2022年6月30日,被告人符祥武自動到浦北縣××局投案,并如實供述。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支持其指控,被告人符祥武明知轉入其名下尾號為7076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的162000元系違法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符祥武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起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符祥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符祥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2023年1月6日,被告人符祥武向本院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17000元。
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告知了被告人符祥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若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庭審時仍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且被告人無異議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前科證明、戶籍證明、涉案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主體信息、流水明細、出入賬明細、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被害人李某、顧某、顏某、杜某陳述;被告人符祥武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足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符祥武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祥武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符祥武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符祥武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符祥武違法所得17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符祥武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符祥武退出的違法所得17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黎 黎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謝毓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