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湘0225刑初145號
公訴機關炎陵縣人民檢察院。
炎陵縣人民檢察院以株炎檢刑訴[2022]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霍佳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炎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廖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霍佳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炎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22年6月23日,霍佳箐為謀取利益,明知他人會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按照“阿龍”(身份未查明)的要求,從廣東省東莞市坐“阿龍”叫的車到廣東省清遠市,提供自己名下的工商銀行卡、交通銀行卡、身份證等給“阿龍”等人使用。2022年6月25日下午,“阿龍”歸還霍佳箐一張交通銀行卡和身份證。2022年7月18日,霍佳箐又按照“阿龍”的要求,從廣東省東莞市坐“阿龍”叫的車到廣東省清遠市,提供自己的交通銀行卡等給“阿龍”等人使用。
經查,2022年6月23日至6月24日,霍佳箐尾號7837的工商銀行卡賬戶在給他人使用期間轉入人民幣127103元在賬戶內流轉。其中流入被詐騙人楊某被騙人民幣10000元,被詐騙人楊某共被電信網絡詐騙161800元。
2022年6月23日至6月24日,霍佳箐尾號2929的交通銀行卡賬戶在給他人使用期間,轉入人民幣106601.6元在賬戶內流轉。
2022年7月18日,霍佳箐尾號2929的交通銀行卡賬戶在他人使用期間轉入人民幣125676元在賬戶內流轉。
2.2022年7月21日和7月23日,霍佳箐為謀取利益,明知他人會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在李某(另案處理)的介紹下,從廣東省東莞市坐車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北帝廣場,提供自己的交通銀行卡和手機等給“阿偉”(身份未查明)等人轉賬?;艏洋浞謩e獲利600元和1272.46元。
經查,2022年7月21日,霍佳箐尾號2929的交通銀行卡賬戶在給他人使用期間,轉入人民幣23949.59元在賬戶流轉。
2022年7月23日,霍佳箐尾號2929的交通銀行卡賬戶在給他人使用期間,轉入人民幣30474.13元在賬戶流轉。其中流入被詐騙人張某、王某被騙人民幣10000元,2名被詐騙人共被電信網絡詐騙143712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霍佳箐主動投案,供述了自己的主要涉嫌犯罪事實。炎陵縣XX局扣押霍佳箐交通銀行卡1張、退繳的人民幣1800元。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霍佳箐的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霍佳箐在公訴機關自愿簽寫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霍佳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并簽字具結,且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銀行開戶信息、銀行交易明細、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手機銀行賬戶明細、歷次處理及社區(qū)矯正情況查證表、證人張某、王某、楊某、李某的證言、被告人霍佳箐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霍佳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霍佳箐主動投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霍佳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霍佳箐違法所得1872.46元,上繳國庫;
三、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卡號為6222********的中國交通銀行卡一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史建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譚麗萍
書 記 員 龍張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