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贛1030刑初2號
公訴機關廣昌縣人民檢察院。
廣昌縣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2〕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必亮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必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高必亮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信息網絡犯罪,為獲取經濟利益,其本人先后到廣昌、南昌兩地的銀行共辦理8張銀行卡并綁定手機號碼,將8張銀行卡及相關密碼提供給蝙蝠軟件的上線使用。
經查,被告人高必亮提供給上線使用的8張銀行卡中,九江銀行卡(尾號9888)、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5966)、中信銀行卡(尾號0523)被用于實施電信詐騙等違法活動,共涉及3起電信詐騙案,關聯(lián)電詐資金12.7萬余元。經調取8張銀行卡的2021年4月1日至7日的流水明細,8個銀行賬戶單向進賬流水總金額78萬余元。
高必亮在公訴機關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判處高必亮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必亮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高必亮的供述和辯解,證人曹某、喬某、邵某、張某等人的證言,調取證據通知書,常住人口信息,歸案情況說明,受案登記表,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必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支付結算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廣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必亮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高必亮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必亮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汪 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廖臨怡
書 記 員 卓文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