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滬0106刑初361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滬0106刑初36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3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詐騙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周夢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辯護人林某及被害人張某委托的代理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準予公訴機關提出延期審理二次,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中止審理,后恢復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陳某1在明知自己無能力償還的情況下,以“接了個新工程”為由欺騙被害人張某抵押房產(chǎn)對外借款。后陳某1聯(lián)系小額貸款中介應某,通過應某介紹將張某名下唯一住房(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抵押,向案外人楊某借款人民幣45萬元。被告人陳某1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并實際控制、使用了上述款項。借款到期后,陳某1拖延不還、后又聯(lián)系債務轉單,直至上述房產(chǎn)被抵押權人出售仍不予歸還。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陳某1被傳喚至公安機關;其到案后,拒不供認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證人證言、相關借款合同、借條、房產(chǎn)證、戶口本、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相關銀行賬戶、民事訴訟材料、接報回執(zhí)單、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陳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追究被告人陳某1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當庭對指控的基本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陳某1辯護人還認為陳在法院審理期間在家屬的幫助下挽回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了諒解,且庭審中能基本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據(jù)此請求對陳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害人張某的代理人對指控的基本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代理人還提出考慮到陳某1在家屬的幫助下挽回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據(jù)此請求法院對陳某1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指控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另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1在家屬的幫助下挽回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張某的陳述筆錄,證實了陳某1虛構接了新工程的事實,騙其以自己名義抵押房產(chǎn)對外借款,后張將所得借款交由陳某3使用的事實。
2.證人應某、楊某等人的證言筆錄、相關銀行賬戶明細、借條及借款合同等,證實了張某為幫助陳某1借款,經(jīng)應某介紹向楊某借款45萬元,并用張名下房產(chǎn)作為抵押,后在陳某1拖延歸還欠款時,通過債務轉單的方式,致上述房產(chǎn)被出售的事實。
3.證人朱某、陳某2等人的證言筆錄,相關民事訴訟材料等,證實了被告人陳某1當時的經(jīng)濟情況。
4.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筆錄及當庭供述,證實了陳某1到案后起先否認讓張某代其向外借款并將名下房子抵押,后因其無力償還導致張的房產(chǎn)被出售的事實,后在庭審中如實供述了指控的事實。
5.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接報回執(zhí)單、抓獲經(jīng)過,證實了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6.和解協(xié)議,證實了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1在家屬的幫助下挽回被害人損失,并取得了諒解的事實。
7.被告人陳某1的身份信息,證實了其主體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陳某1當庭能基本如實供述所犯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陳某1庭審中有較好認罪態(tài)度,并已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對陳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違法所得責令退賠。
陳某1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陶琛怡
人民陪審員 慎 穎
人民陪審員 馬 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