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
收 監(jiān) 執(zhí) 行 決 定 書
(2022)冀0606刑更14號
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做出(2022)冀0606刑初553號刑事判決書,以罪犯王某輝犯盜竊罪,連同前犯詐騙罪,判處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經查,罪犯王某輝仍具有社會危險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將罪犯王某輝收監(jiān)執(zhí)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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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冀0606刑更14號盜竊罪、詐騙罪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決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4-07-08 閱讀:次
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 收 監(jiān) 執(zhí) 行 決 定 書 (2022)冀0606刑更14號 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做出(2022)冀0606刑初553號刑事判決書,以罪犯王某輝犯盜竊罪,連同前犯詐騙罪,判處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經查,罪犯王某輝仍具有社會危險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將罪犯王某輝收監(jiān)執(zhí)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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