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皖1322刑初3號
公訴機關
安徽省蕭縣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蕭檢刑訴〔2022〕678號
指控事實
2022年1月24日21時12分許,被告人程旭酒后駕駛皖FN××**號輕型欄板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蕭縣馬井鎮(zhèn)曲里鋪村衛(wèi)生院西路段,撞上行人吳某致其輕傷一級。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7.1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蕭縣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程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程旭于2022年2月17日經(jīng)蕭縣某某局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六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程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旭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旭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負全責且血液中乙醇含量達217.14mg/100ml,具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程旭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故綜合其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判決
結果
被告人程旭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六千元。(罰金已預繳。)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韓冬麗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馬雪晴
書 記 員 陳 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