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6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馬燁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初期間,被告人謝某某在被害人鄭某(65歲)的兒子曾某經(jīng)營的XXXXX路X號水果外賣店就職。就職期間,被告人謝某某向包括被害人鄭某在內(nèi)的所有店鋪成員謊稱自己是上海XX集團董事長的兒子,家庭殷實,因與家人不合才暫時外出打工。為騙取被害人鄭某的信任,其還多次謊稱可以借助家族財力幫助被害人兒子曾某擴大水果店經(jīng)營。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謝某某分別以資金周轉、走賬、繳納房產(chǎn)稅為由,分三次共計騙得鄭某人民幣6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所得贓款均用于自身還債、生活開銷等用途。被害人鄭某多次追要無果后告知兒子上述情況,其得知被騙后報警。
2022年8月24日,被告人謝某某經(jīng)民警電話聯(lián)系到案,其到案后先否認詐騙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目前被告人謝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老年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謝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沒有異議。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鄭某的陳述和辨認筆錄,證人蔡某、曾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害人家屬出具的諒解書,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接報回執(zhí)單、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及調取的鄭某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筆錄、轉賬記錄和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老年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jié)及建議恰當,應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謝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龔雯
人民陪審員張毅鈞
人民陪審員馬蓉
書記員陳逍炫
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