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4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陳某、麻某、楊某、劉某、李某、高某、許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6月至案發(fā),王某1、霍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后以北京A有限公司、陜西B有限公司的名義,以證書掛靠可獲高額回報為由,由前端業(yè)務員被告人陳某、麻某、劉某、李某、高某等人通過電話、網(wǎng)絡招攬被害人,由后端業(yè)務員被告人曹某、楊某、許某等人冒充掛靠公司工作人員,欺騙被害人李某1、童某等人掛靠證書需辦理入庫證,讓被害人向前端業(yè)務員繳納辦理費用辦理入庫證。
經(jīng)查證,被告人曹某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26,22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被告人陳某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71,500元;被告人麻某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65,000元;被告人楊某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51,800元;被告人劉某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38,540元;被告人李某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36,600元;被告人高某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35,200元;許某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35,100元。
被告人曹某、陳某、麻某、楊某、劉某、李某、高某、許某于2022年9月15日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李某、高某已向被害人退還贓款。審理中,被告人曹某、陳某、麻某、劉某、許某分別退出一定數(shù)額的贓款。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各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1、童某、彭某、王某2、韋某、李某2、李某3、雷某、毛某、劉某1、頡思雨、譚某、孫某、魏某、黃某、蔣某、郭某、張某1、楊某、米某等人的陳述及提供的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證人王某1、田某、竹某、劉某2、張某2、郝某等人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diào)取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報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diào)取的陜西B有限公司賬戶交易明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戶籍資料》;被告人楊某、李某、高某提供的轉(zhuǎn)賬記錄、被害人王某2、米某、蔣某出具的《諒解書》;人民法院代管款憑證;被告人到案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陳某、麻某、楊某、劉某、李某、高某、許某與他人結(jié)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陳某、麻某、楊某、劉某、李某、高某、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陳某、麻某、楊某、劉某、李某、高某、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又自愿認罪認罰,亦可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曹某、陳某、麻某、楊某、劉某、李某、高某、許某均有退賠情節(jié),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麻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八、被告人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九、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發(fā)還被害人。
曹某、陳某、麻某、劉某、楊某、李秀夢、許某、高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白楠
書記員倪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