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澄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澄城檢刑訴〔202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01月0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澄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雷X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某及其辯護人楊麗娜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澄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2年08月24日,被告人蔣某某將親屬高某某陸風X7越野車以3萬元價格抵押給王某某,扣除利息后王某某通過微信向被告人蔣某某轉賬29000元。后被告人蔣某某在西安一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臺豐田霸道越野車欲抵押給王某某,換回抵押的陸風X7越野車,價格未談妥后被告人蔣某某又以賣豐田霸道車為由從王某某再借了20000元,扣除利息通過微信轉賬19000元給被告人蔣某某,被告人蔣某某將豐田霸道車輛歸還租賃公司。同年08月31日,被告人蔣某某通從澄城縣昌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被害人趙某某處租賃一輛黑色邁騰轎車(陜EXXXXX),并簽訂租賃合同,同年09月01日,被告人蔣某某再次找到王某某,欲將該車抵押,簽訂合同時被告人蔣某某通過電腦P圖制作假的被害人趙某某身份證復印件提供給王某某,并冒充被害人趙某某簽訂了機動車交易合同,約定7萬元,王某某扣除利息后通過微信給被告人蔣某某轉賬13000元,后被告人蔣某某將陸風X7越野車開走歸還給高某某,被告人蔣某某通過抵押邁騰轎車(陜EXXXXX)獲利61000元。
2.2022年09月08日,被告人蔣某某再次將高某某陸風X7越野車以3萬元價格抵押給王某某,扣除利息后王某某通過微信向其轉賬27200元。后高某某多次向其索要車輛,被告人蔣某某再次找到澄城縣昌通汽車租賃公司,簽訂合同租賃店內一臺本田CRV越野車(陜UXXXXX),又將租賃的本田越野車抵押給王某某換回高某某的陸風X7越野車,通過抵押本田CRV越野車(陜UXXXXX)獲利27200元。被告人蔣某某共非法獲利88200元。
經澄城縣價格認定中心鑒定:思威(CR-V)越野車價值為140167元;大眾邁騰轎車價值為171500元;兩車共計價值311667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蔣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趙某某陳述、書證、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時隱瞞租車抵押的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共計311667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蔣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且涉案車輛已返還被害人趙某某,挽回被害人全部損失,建議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08月24日,被告人蔣某某冒充“高某某”身份,將案外人高某某陸風X7越野車抵押給王某某,獲利29000元,后被告人蔣某某租賃一臺豐田霸道越野車欲抵押并換回之前抵押的陸風X7越野車,價格未談妥,被告人蔣某某以賣豐田霸道越野車為由向王某某借款到賬19000元,該車遂歸還租賃公司。
2022年08月31日,被告人蔣某某在澄城縣昌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被害人趙某某處租賃一輛黑色邁騰轎車(陜EXXXXX),并于同年09月01日聯(lián)系王某某抵押該車,被告人蔣某某將其在電腦P圖上所制假的被害人趙某某身份證復印件提供給王某某,并冒充趙某某身份簽訂機動車交易合同,約定7萬元,王某某向被告人蔣某某轉賬到賬13000元。后被告人蔣某某將陸風X7越野車開走歸還案外人高某某。
2022年09月08日,被告人蔣某某再將案外人高某某陸風X7越野車抵押給王某某,獲利27200元,后案外人高某某多次索要車輛,被告人蔣某某遂再次與澄城縣昌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租賃一輛本田CRV越野車(陜UXXXXX),將該車抵押換回案外人高某某陸風X7越野車。
以上共獲利88200元。
同時查明,思威(CR-V)越野車經鑒定價值為140167元,大眾邁騰轎車經鑒定價值為171500元,涉案共計價值為311667元。
另查明,被害人趙某某已尋回被告人蔣某某所租賃的黑色邁騰轎車(陜EXXXXX)、本田CRV越野車(陜UXXXXX)。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辨認筆錄、機動車交易合同書、身份證復印件、汽車租賃合同、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行駛證、購車發(fā)票、營業(yè)執(zhí)照、微信主頁信息、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情況說明、合陽縣XX局金水派出所證明、價格認定結論書、辦案說明、被害人趙某某、王某某陳述、被告人蔣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時虛構身份信息,隱瞞租車抵押的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共計311667元),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澄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蔣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辯護人以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蔣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則刑期自2022年09月19日起至2025年09月1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蔣某某退還非法所得88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長生
人民陪審員任楊凱
人民陪審員鄧艷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楊璧如
書記員王思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