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3〕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黃文君、被害人王某1的訴訟代理人潘蕾敏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底通過網(wǎng)絡游戲搭識被害人王某1,其自稱是軍人,將自己包裝為成功人士,稱要與被害人結婚以此博得被害人好感,兩人進而發(fā)展為情侶關系。自2021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多次以銀行卡被凍結、公司稅務問題賬戶被凍結、有債務糾紛被起訴、戶口問題、被人舉報涉嫌重婚罪等需要資金周轉等虛假理由,以及虛構被害人因購買珠寶而向其借款的憑證來騙取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信任,從被害人處騙得錢款人民幣140余萬元。上述錢款均被被告人用于個人花用。
2022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靜安區(qū)XX路XX路路口被抓獲歸案,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上。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手機通話錄音,證人王某2的證言,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zhí)》《抓獲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調取的相關銀行交易明細、微信交易明細、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李某的駕駛證皮套和偽造的《王某1欠款明細》,復興XX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書》,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33年8月21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責令退賠贓款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葛立剛
人民陪審員慎穎
人民陪審員谷桂萍
書記員陳逍炫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