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7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查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qū)徖怼1驹菏芾砗?,發(fā)現(xiàn)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轉(zhuǎn)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胡軍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查某及其辯護人顧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6月1日,上海XX有限公司發(fā)生爆炸事故,公司員工段某、袁某在事故中受傷。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同案犯張某(另案處理)為騙取工傷保險理賠款,在被告人查某的指點下,在段某、袁某已經(jīng)入職公司兩年以上,不符合“先傷后?!睏l件的情況下,偽造段某、袁某的勞動合同,編造虛假入職時間,并指使同案犯謝某(另案處理)以偽造的勞動合同向上海市XX局(以下簡稱XX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向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奉賢分中心(XX社XX中心)提出工傷保險理賠申請。2022年3月17日,上海社保奉賢分中心支付段某工傷保險理賠款人民幣431345.15元。袁某的工傷保險理賠申請因上海社保奉賢分中心在審查中發(fā)現(xiàn)入職時間虛假而被退回。經(jīng)上海社保奉賢分中心核定,袁某的工傷保險理賠如成功,該中心應當支付袁某理賠款人民幣1777859.65元。
案發(fā)后,同案犯張某已將人民幣431345.15元工傷保險理賠款退回上海社保奉賢分中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XX局提供的相關資料,上海社保奉賢分中心提供的相關資料,銀行轉(zhuǎn)賬記錄,證人丁某的證言,同案犯張某、謝某的供述,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及受案登記表,戶籍資料等證據(jù)材料以及被告人查某的供述。據(jù)此,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查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查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有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jié),案發(fā)后被害單位的損失已挽回。綜上,提請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懲處,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庭審中,被告人查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具結(jié)簽字。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異議,希望法院能夠采納該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且有同案犯張某、謝某的供述,證人丁某的證言,XX局提供的相關資料,上海社保奉賢分中心提供的相關資料,銀行轉(zhuǎn)賬記錄,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查某伙同他人虛構(gòu)事實騙取工傷保險賠償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查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查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查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害單位的損失已挽回,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案件審理中,被告人查某已經(jīng)預繳罰金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結(jié)合被告人查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和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家法制,確保公私財產(chǎn)權(quán)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查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查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國志
人民陪審員周培紅
人民陪審員金紅妹
書記員吳佳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