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刑訴(2023)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肖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0年期間,“刀疤”、陸致中、許曉麗(均另案處理)等人在馬來西亞、老撾、柬埔寨、菲律賓等地組建多處以“萬古集團”等命名的詐騙犯罪窩點。該集團內(nèi)部統(tǒng)一管理、分工明確,分設老板、總監(jiān)、主管、組長、組員、財務、后臺、技術、設備科等不同崗位和部門,互相配合,在境外對我國境內(nèi)公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該集團詐騙手法如下:先由組員使用抖音、探探等社交軟件虛構事業(yè)成功單身人士身份,再使用上述社交軟件大量添加國內(nèi)異性為好友,以談男女朋友為掩護,逐步誘導被害人下載由“萬古集團”操控的賭博APP。待被害人下載賭博APP后,先幫助被害人小額獲利并成功取現(xiàn),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誘導被害人大額充值,后以修改賭博賽果、限制提現(xiàn)等方式騙取被害人大額錢款。其間,組員將詐騙中遇到的重要客戶交由組長以上管理人員跟進督導。
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沈某某受網(wǎng)絡招聘引誘,前往馬來西亞加入“萬古集團”在“騰飛組”擔任組員,參與殺豬盤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其間,非法獲利45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沈某某于2022年4月26日向xx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某某在境外加入詐騙犯罪集團,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員李泗濱、余敏、南奧、朱梓政、林民清、張友望、賴連勇、謝樹錢、洪煥日、何順倩、練祖啟、潘超民、徐澤、池麗仙、陳君錠、朱毅祥、黃峰、徐賢良、魏銀海、王秋民、王秋明、溫作巢、陸燦步、陳南鵬、黃道武、潘高飛、朱里財、李忠剛、吳永輝、周云唐、闕定漢、朱邯東、吳凱旦、南楠、朱招丹、盧孔云、池建軍、李貴周、沈勇杰、施克鵬、施克遼、李烜、陳加順、朱煌瑞、葉清生、曾明芬、羅佳勇、羅建勇、何飛鴻、唐偉濤、何學全、王欽祥、朱曉凱、何秋霞、楊文廣、羅杰、張統(tǒng)、陳光根、吳金權、賴煌杰、周文建、高斌、吳飛云、黃殷超、黃佳斌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陳述,證人廖某的證言,辨認筆錄,銀行流水明細,手機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罪犯檔案資料,釋放證明,xx民警出具的情況說明,出入境記錄,支付寶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沈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犯罪后能自首,認罪認罰,本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責令退賠。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沈某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4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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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員郭朝暉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蔡臻榮
代書記員楊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