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6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3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蔣蕓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0月起,被告人陳某某向被害人蔣某、趙勝維(TEOSENGWEI,馬來西亞籍)、楊某、丁某、黃某、胡某虛構其能夠辦理外地戶籍人員落戶上海、代購商品的事實,騙取上述多名被害人轉賬款共計人民幣39.3萬元。至案發(fā)前,陳某某歸還楊某人民幣3萬元。上述錢款被陳某某用于日常消費。
2022年7月28日,被告人陳某某在本市徐匯區(qū)被民警抓獲,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同時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證據(jù)及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有幼兒需照顧,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被害人蔣某、楊某、丁某、胡某等人的陳述,證人朱某、戴某等人的證言,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贓證物品照片、接受證據(jù)清單、調取證據(jù)通知書、社保繳納記錄、手機截屏、交易明細,司法鑒定意見書,案件接報回執(zhí)單、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及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8年7月2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娟平
人民陪審員宣永明
人民陪審員葛桂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