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靖邊縣人民某某院以靖邊檢刑訴〔2022〕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邊縣人民某某院指派檢察員孫華利、檢察員助理許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臧某某及指定辯護人張玉翠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靖邊縣人民某某院向本院建議延期審理一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靖邊縣人民某某院指控:1.2021年年初,被告人臧某某自稱是中國石油長慶油田的工作人員,以給被害人謝某某招攬長慶油田第八采氣廠的工程為由,詐騙謝某某5000元,用于自己日常開銷。
2.2022年3月17日,臧某某自稱是長慶油田西北公司招標處副主任,以給被害人陳某某招攬“第一采氣廠2022年冬防保溫工程服務招標項目”為由,詐騙陳某某10000元,用自己日常開銷。
綜上,被告人臧某某兩次共詐騙他人15000元。
為證明以上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臧某某系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臧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詐騙陳某某的10000元有異議,認為該筆款是其和陳某某的借款。對公訴機關指控其詐騙謝某某的事實無異議,對指控其犯詐騙罪無異議。
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詐騙數(shù)額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告人愿意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待退賠后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2021年年初,被告人臧某某自稱是中國石油長慶油田的工作人員,以給被害人謝某某招攬長慶油田第八采氣廠的工程為由,騙取謝某某5000元全部揮霍;
2.2022年3月17日,被告人臧某某謊稱是長慶油田西北公司招標處副主任,以給被害人陳某某招攬“第一采氣廠2022年冬防保溫工程服務招標項目”為由,騙取陳某某10000元全部揮霍。
綜上,被告人臧某某實施詐騙二次,詐騙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15000元。
2022年4月1日陳某某報警稱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臧某某,臧某某稱其在靖邊采氣一廠能攬來工程為由和他要了10000元。2022年4月1日靖邊縣某某局東郊派出所民警在靖邊縣XX路XX酒店將臧某某抓獲,抓捕過程臧某某無拒捕情節(jié)。2022年4月2日靖邊縣某某局決定對臧某某詐騙案立案偵查。
另查明,被告人臧某某因犯詐騙罪,于2013年9月3日被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于2014年10月27日釋放;犯詐騙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2018年2月2日釋放。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臧某某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受案登記表,證明2022年4月1日被害人陳某某到靖邊縣某某局報警稱其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臧某某,臧某某稱其在靖邊采氣一廠能攬來工程,臧某某以請人吃飯疏通關系為由和被害人陳某某要了一萬元之后,臧某某并沒有找過任何人給被害人陳某某辦過事。
3.立案決定書,證明靖邊縣某某局于2022年4月2日對臧某某詐騙案立案偵查。
4.抓捕經(jīng)過,證明2022年4月1日下午,民警彭某某、王某甲在靖邊縣XX路XX酒店將臧某某抓獲。
5.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臧某某犯詐騙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延安市寶塔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犯詐騙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6.證人牛某某的證言,他知道臧某某給謝某某攬工程中標的事情,2021年3月份,臧某某給他打電話說有兩個工程問他干不干,他就給謝某某說了干工程這個事情,謝某某也同意干工程這個事情,他就給謝某某說臧某某說他辦理工程中標一事要請領導吃飯了,因為他當時沒有錢,他就同謝某某溝通說了此事。2021年3月14日17時51分,謝某某給他微信轉賬了5000元,隨即他就微信轉賬給了臧某某,后他微信上又把他給臧某某轉賬的5000元截屏微信轉給了謝某某。后來他跟臧某某一直等著工程中標的一事,一直都沒有等到中標的事情。一直到了昨天,他才知道你們某某機關將臧某某抓獲了,他現(xiàn)在來派出所說明情況。
7.證人馬某某的證言,他認識臧某某,是通過謝某某認識的,臧某某說他是中國石油招標中心辦公室副主任。他知道同學謝某某被臧某某詐騙這個事情了,他同謝某某去年到過西安找臧某某,當時就是因為臧某某能給謝某某中標工程,謝某某給臧某某轉過錢,具體轉了多少他不清楚,他今天才知道謝某某被騙了。他認識陳某某,他是通過喬某某認識的陳某某,陳某某跟喬某某,通過他認識了臧某某,今年三月份十號左右,他給臧某某打電話問了,聽說長慶上往出來放標著(工程項目),臧某某說有的,后他把喬某某跟陳某某給臧某某引薦了一下,后給臧某某轉過一萬塊錢,也被騙了。謝某某和陳某某的招標項目沒有中標。他聽喬某某及合伙人陳某某等人在派出所報警說讓臧某某騙了,他跟謝某某才知道謝某某的事情也是讓臧某某騙了。在沒有報案之前,他們也不知道臧某某是個騙子,他從中沒有抽過好處費。
8.證人喬某某的證言,他是通過馬某某介紹認識的臧某某,馬某某和臧某某是朋友關系。他們認識后,就互相加了微信,給他說他是長慶油田招標辦副主任。后來他就將臧某某介紹給了他的合作伙伴陳某某。陳某某被騙的事情他知道,他們都找臧某某辦中標的事情,給他轉了1萬元,另外還有一些掛靠公司產(chǎn)生的費用。陳某某是包采氣廠工程的,他包來的工程是由他們施工、監(jiān)工的。陳某某轉給臧某某1萬元錢他知道了,當時陳某某給臧某某轉錢的時候,他問過他,他給他說讓他自己考慮。2022年3月31日晚上,他同陳某某、任某某、王某乙?guī)兹巳ノ靼舶殃澳衬痴一貋淼模麄冎罌]有中標,但是臧某某還一直騙著他們,他們就哄著臧某某回靖邊慶祝假中標的一事,騙臧某某回到了靖邊。
9.證人任某某、王某乙的證言,與證人喬某某的證言一致。證明其二人知道臧某某騙取陳某某1萬元,其二人和喬某某、陳某某去西安將臧某某騙回靖邊并報警。
10.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2022年3月17日晚上他通過合作伙伴喬某某給他說的臧某某的電話:18133****XX,他加了臧某某的微信,當他加上微信后,臧某某給稱其是長慶西北公司招標處副主任,并給他保證他能中標,他就相信了他。3月19日下午17時許,臧某某在微信上給他說:“他家里有急事,跟他借一萬元,等他稍微寬裕點還給他”,但是給他打電話說是他要給他辦中標的事情,要打點評審(給評委每人2000元),要他給他轉1萬元錢,他就用微信給臧某某轉了1萬元錢,后來他們通過各方面打聽得知臧某某以前因為詐騙被某某機關處理過,2022年3月31日晚上他同喬某某、任某某、王某乙四人下午時候從靖邊到西安,晚上他們幾人連夜在西安找到了臧某某,因為他們當時都知道了他們沒有中標,他們幾人就哄著臧某某,準備將臧某某騙回靖邊縣城內然后報警,他們當晚在西安鳳城路的一個飯店吃飯、喝酒后,臧某某還一直說他們已經(jīng)中標了,他們當時也沒有打草驚蛇,就哄著臧某某去靖邊慶祝中標一事,臧某某也就同意了,后他們駕車拉著臧某某回到了靖邊縣城內,來到了林蔭路的“德班酒店”登記了301和305房間,在德班酒店內,他困的準備睡覺,但是臧某某還準備喝酒,并識得他們的意思,就準備逃離酒店,所以他們就報警了。
11.被害人謝某某的陳述,他通過同學牛某某認識的臧某某,臧某某給他說他是中國石油西安招標中心辦公室副主任(副處級干部),讓他投標,他給他操作讓他中標,有兩個工程,問他們干不干,他當時就說干了。后他們就開始找公司投標。3月14日,他給牛某某轉賬了5000元,后牛某某轉給了臧某某,當時牛某某給他說臧某某說要請人吃飯了。接下來在等中標過程中,臧某某先后兩次(2021年3月31日和4月4日)又和他借了6000元和10000元錢,后他等到最后也沒有中標,沒有中標的事情他給臧某某說了,他給他說讓他等著,他給他解決。直拖到了現(xiàn)在。2021年3月份臧某某給他說的“兩個工程”分別是“第九采油廠2021年吳起縣劉峁塬區(qū)生活設施改造工程第四標段施工招標”,另外一個工程他記不清了。
12.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2022年3月份他朋友馬某某給他打電話說“他們有一個親戚叫喬某某給一個工程老板(指陳某某)開車,問他靖邊長慶油田第一采氣廠有一個指標,有沒有這么回事,他當時說放是放標著了,通過他的微信給馬某某發(fā)了一個“第一采氣廠2022年冬防保溫工程招標公告”,然后他說當天長慶油田第一采氣廠就有這么個招標公告,馬某某對他說讓他看有啥關系不,找一下關系看看能把這個工程攬下來不,他當時說找是能找關系了,生活他不一定能攬成。然后馬某某對他說:“他馬上要結婚需要錢,如果生活能攬成他和陳總(陳某某)能要來20萬好處費”,他對馬某某說:“你能要來是你的事情,他不參與”;大約過了兩三天陳某某給他打電話和他聊了一下關于靖邊縣第一采氣廠工程的事情,陳某某當時問他關于公司資質問題、人員配備問題及干活結賬問題,他當時對他說必須要有有資質的公司才可以招標,不能弄虛作假,又過了大約四五天,他給馬某某打了一個電話當時他說:“既然想攬工程要給人家好處費了”,馬某某問他需要多少錢,他當時說第一次合作拿上10000元就行了,馬某某當時對他說他和陳某某先打個電話溝通一下,大約在當天下午天快黑的時候陳某某給他打電話,當時他問他錢轉到哪個卡號上,他說他的卡不方便轉到他的微信上,他倆電話打完以后他先給陳某某在微信上發(fā)了一句話“陳哥,家里有急事,給他借上10000元,等他稍微寬裕點,他給你還”,隨后陳某某就通過微信給他轉了10000元。他當時將錢拿上以后就沒有找過任何人給陳某某辦過這個事,因為他在靖邊第一采氣廠根本沒有特別關系好的熟人,2022年3月24日晚上8時許馬某某給他打了個電話說陳某某想和他見個面詳細了解一下關于長慶油田第一采氣廠的工程招攬的事情,他當時就同意了,2022年3月25日下午六點多陳某某給他打了個電話對他說他在西安市未央?yún)^(qū)XX路等他,他與陳某某見面后到了附近一個小飯館,吃飯時陳某某問他招攬工程能不能中標,他當時還在騙陳某某說這個他不敢保證一定成功,然后陳某某給馬某某發(fā)了個視頻說他和他在一起了,然后馬某某說喝酒就行了,有事明天談。陳某某約他吃飯,當時他們也沒有說過工程的事情和陳某某給他一萬元的事情,直到3月31日16時許,陳某某給他打電話說他要來西安看他了,直到晚上21時許,陳某某來西安后他們在西安他們小區(qū)樓下附近吃了點便飯,當時陳某某就上了兩瓶白酒準備將他灌醉把他往靖邊拉了,他當時沒有喝醉,緊接著陳某某說他父親過壽想邀請他,其實陳某某就想方設法把他從西安騙回靖邊要給他的10000元了,他們吃完飯就坐著陳某某的車到了靖邊已經(jīng)是凌晨5時許,陳某某就在靖邊縣XX路XX酒店XX房間XX和305,當時他和喬某某住在301,緊接著就過來兩名警察他當時還不清楚什么事情,這時陳某某就給那兩民警察說他騙他10000元,隨后他們雙方就被那兩名警察帶到了派出所。
2021年3月份左右他還騙過謝某某,他是通過牛某某認識的謝某某,他也是因為讓他給他辦理工程中標的事情,他騙取他的錢,他當時在位于西安的長慶油田總部辦公區(qū)從事草坪樹木的維修工作,對長慶油田總部的環(huán)境及工作人員都比較了解。謝某某和牛某某等人來先找他辦理采油廠的中標項目,他答應了能給他們辦理好中標一事。謝某某一共給他了21000元(都是微信轉賬,其中5000元是謝某某轉給牛某某,牛某某又轉給他的,還有16000元是他和謝某某分兩次借的,謝某某給他一次轉了6000元、一次轉了10000元)。牛某某是他2017年因詐騙被靖邊縣某某局刑事拘留后在靖邊縣某某所羈押期間認識的。后來他就騙取了謝某某的錢給他們辦事,但是他一開始就準備騙取他的錢花,就沒有辦理過中標的事情,今天他來到派出所之后謝某某也來到了派出所報案。謝某某給他轉的21000元都在他平時生活中揮霍了。
13.辨認筆錄,謝某某、陳某某辨認對其實施詐騙的男子臧某某。
14.提取筆錄及內容,靖邊縣某某局東郊派出所民警在臧某某的手機內提取了其和陳某某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謝某某的轉賬記錄截10圖、牛某某的轉賬記錄截圖微共計21張;
靖邊縣某某局東郊派出所民警在陳某某的手機內提取了微信名字叫“東子”,微信號“C1651166666”的微信息截圖及轉賬,記錄截圖進行提取共3張;
靖邊縣某某局東郊派出所民警在牛某某的手機內提取了微信名“偉”微信號“wxidti4511tg6zsu21”上提取到微信聊天記錄3張;
靖邊縣某某局東郊派出所民警在謝某某的手機內提取了微信名“謝某某”微信號“xleri450044537”上提取和臧某某的微信轉賬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
2022年4月7日調取了陳某某和臧某某2022年3月份通話記錄詳單2頁;臧某某2022年1月7日OO:OO:OO至2022年4月1日23:59:59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20頁;
靖邊縣某某局東郊派出所民警在陳某某的手機內提取了和臧某某的手機通話錄音一段。
15.扣押物品清單,靖邊縣某某局扣押臧某某華為手機一部。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符合證據(jù)的形式要件,證明的內容互相印證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靖邊縣人民某某院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臧某某辯解公訴機關指控其詐騙陳某某10000元,實際是其向陳某某借款10000元,故該借款不應認定為詐騙。經(jīng)查,被告人臧某某謊稱是長慶油田西北公司招標處副主任,以給被害人陳某某招攬“第一采氣廠2022年冬防保溫工程服務招標項目”為由,騙取其10000元。該事實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臧某某虛構事實,編造虛假身份,許諾為被害人招攬工程,被害人基于此與被告人交往并給付其錢款,后因被告人無法兌現(xiàn)承諾,被害人向其索要錢款未果。被告人臧某某的該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臧某某的以上辯護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臧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臧某某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臧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以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臧某某退賠被害人謝某某人民幣5000元、退賠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1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暢博
審判員田苗
人民陪審員張永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丁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