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雁塔檢刑訴[2022]8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6月11日,被告人譚某某以購買“王者榮耀”游戲賬號為由添加胡某某為好友,期間雙方約定好購買游戲賬號的價格,譚某某以試玩為名讓胡某某更改了游戲賬號密碼及綁定信息,但一直未向胡某某支付交易款。后譚某某在試玩期間,將該賬號掛在“XX”平臺上對外出售。2022年6月13日,被害人高某某在“XX”平臺看到該游戲賬號出售信息后,遂與譚某某聯(lián)系購買,期間譚某某謊稱該“王者榮耀”游戲賬號系其個人所有,騙取高某某信任,后高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區(qū)XX路XX園通過支付寶、微信紅包向譚某某先后支付游戲賬號購買款共計11840元,但譚某某無法將該游戲賬號過戶給高某某,且譚某某將所得款項用于網(wǎng)絡(luò)賭博及個人日常消費。2022年6月23日,譚某某被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譚某某具有系累犯、自愿認罪認罰、贓款未追回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譚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譚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譚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譚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1日起執(zhí)行至2023年6月29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譚某某退賠被害人高某某11840元。
三、作案工具OPPO牌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郭曉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