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經(jīng)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乃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區(qū)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林琳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高某在未到退休年齡的情況下,為騙取社保養(yǎng)老金,虛構患有癲癇的事實,使用由張某某提供的虛假病歷,騙得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出具的結論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書后于2014年12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并向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申領養(yǎng)老金及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至2022年1月,高某共計騙領養(yǎng)老金及計劃生育獎勵費人民幣283,095.70元。
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高某接公安人員電話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高某在家屬的幫助下退出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胥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調取的《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審批表》《鑒定結論書》《養(yǎng)老金核定表》《養(yǎng)老金申領表》《一次性補充養(yǎng)老金申領單》、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工作情況》,上海市XX管理中心出具的《陸漢生等7人違規(guī)領取養(yǎng)老待遇情況》《多支出退款通知書》,被告人高某家屬提供的《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收據(jù)》《養(yǎng)老金恢復到在職變更核定表》《關于高某社保退賠的情況說明》,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上列證據(jù),由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并由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與他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認罪認罰,可分別情節(jié)對被告人高某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高某退出全部贓款,確有悔罪表現(xiàn),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高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財產(chǎn)的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凌琳
人民陪審員安韞琪
人民陪審員金玉燕
書記員王旭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