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樂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樂檢刑訴〔202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樂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貴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2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騙取被害人貨款,或不履行合同義務,騙取被害人貨物不支付貨款,將貨款用于個人經(jīng)營活動虧空、歸還個人欠款、個人揮霍等。截至目前,楊某某未歸還和未支付貨款共計24.04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2月,董某陸續(xù)向楊某某訂購33500只口罩,楊某某在明知自己無貨源的情況下,仍陸續(xù)收取了董某貨款90450元。在楊某某未發(fā)貨后董某要求退款,楊某某退還了部分貨款。之后楊某某又稱有貨并收取了董某貨款1.4萬元。3月4日,楊某某僅向董某發(fā)送了2000只口罩(每只2.9元)。在董某要求下,楊某某又退還了部分貨款。3月8日左右,董某有7500只口罩未出售,楊某某得知后對董某說可以幫其以每只3.2元的價格賣掉。楊某某拿到這7500元口罩賣掉后,未將所得貨款支付給董某。目前,楊某某未退還和未支付董某貨款共計29250元。
2、2020年3月份,楊某1向楊某某訂購6萬只口罩,楊某某在明知自己無貨源的情況下,陸續(xù)收取了楊某1貨款11.4萬元。之后,楊某某僅發(fā)送了2000只口罩(每只2.3元)給楊某1。在楊某1要求下,楊某某退還了2.8萬元。目前,楊某某未退還楊某1貨款8.14萬元。
3、2020年3月份,吳某通過王某向楊某某訂購6.1萬只口罩,楊某某在明知自己無貨源的情況下,陸續(xù)收取了吳某貨款12.2萬元(含王某1000元)。之后,楊某某從收到董某的7500只口罩中發(fā)送了4000只(每只2元)給吳某后未再發(fā)貨。在王某、吳某要求下,楊某某退還給吳某共5萬元。目前,楊某某未退還吳某、王某貨款6.4萬元。
4、2020年3月份,楊某某從黃某處未付款提走了一箱口罩(4000只),價值13800元。楊某某賣掉后,在黃某催要下,僅支付了1000元,剩余貨款一直未付。
5、2020年4月份,楊某2向楊某某訂購熔噴布,楊某某在明知自己無貨源的情況下,收取了楊某2訂金3萬元。楊某某既未發(fā)貨也未退款。
6、2020年5月份,元某向楊某某訂購無紡布,楊某某在明知自己無貨源的情況下,收取了元某訂金2萬元。楊某某既未發(fā)貨也未退款。6月份,楊某某又稱有無紡布,收取了元某訂金1萬元。楊某某又未發(fā)貨。在元某要求下,楊某某僅退還7000元,剩余2.3萬元一直未退。
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違約書、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電子回單截圖、微信交易明細、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證人楊某3、唐某、陳某1、陳某2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董某、楊某1、王某、元某、黃某、楊某2、吳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明知沒有實際履行能力或不履行合同義務,多次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為:被告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楊某某在審判階段未能退賠被害人損失、繳納罰金保證金,對其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由法庭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庭審中其提出目前沒有能力賠償被害人損失和繳納罰金保證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但其未退賠被害人損失,在判決前未預繳罰金保證金,也未提供確無繳納能力的證據(jù)證明,綜合考慮本案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予以調(diào)整。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楊某某退賠本案被害人的損失,并返還給各被害人。(后附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廖勇
人民陪審員郝樂玲
人民陪審員曾清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詹晶華
書記員蔡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