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西安市閻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閻良檢刑訴[2022]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后,因疫情原因延期審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閻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牛曉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文靜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西安市閻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6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鐘某某通過“X對”軟件認識了被害人王某某,以談男女朋友為名取得王某某信任后,編造經營的美容店參與招商、發(fā)放人工工資、打點關系需要資金周轉等理由騙取王某某46080元,全部用于投資以太坊虛擬貨幣。2021年3年24日,XX機關立案偵查后,鐘某某家屬主動向王某某退賠,王某某對鐘某某表示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微信轉賬、聊天記錄等證據(jù)。
據(jù)此,西安市閻良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被告人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予以認可,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宣告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鐘某某通過“X對”軟件認識了被害人王某某,以談男女朋友為名取得王某某信任后,編造經營的美容店參與招商、發(fā)放人工工資、打點關系需要資金周轉等理由先后騙取王某某46080元,全部用于投資以太坊虛擬貨幣。
2021年3年24日,鐘某某家屬主動向王某某退賠了全部損失,王某某對鐘某某表示諒解。
2021年3月23日。西安市閻良分局武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鐘某某有涉嫌詐騙的嫌疑,遂將鐘某某口頭傳喚至武屯派出所接受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1、書證戶籍證明、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證明、收條、諒解書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電子數(shù)據(jù)微信轉賬、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涉案人民幣4608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西安市閻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鐘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對于指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對于指定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鐘某某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結合被告人鐘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賠付情況、被害人的諒解、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西安市臨潼區(qū)司法局對被告人鐘某某的調查評估意見,可以對被告人鐘某某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阮建鋒
人民陪審員吳征亮
人民陪審員王亞鮮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張宇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