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以扎檢刑訴[2022]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宮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振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宮某某及其辯護人青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22日期間,被告人宮某某在扎魯特旗魯北鎮(zhèn)鑫鵬批發(fā)有限公司工作,負責給鄉(xiāng)下超市配送礦泉水。2021年4月至10月份期間,宮某某謊稱自己手中有香煙,騙取多家超市店主購煙款共計人民幣76367元:
1.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格日朝魯蘇木天和超市被害人宮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宮某8500元購煙款,后與宮某不再聯(lián)系。
2.2021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格日朝魯蘇木順發(fā)超市被害人魏某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魏某某5440元購煙款,后與魏某某不再聯(lián)系。
3.2021年8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嘎亥圖鎮(zhèn)萬銀超市被害人孫某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孫某某14488元購煙款,后與孫某某不再聯(lián)系。
4.2021年10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原種場建平超市被害人許某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許某某14877元購煙款,后與許某某不再聯(lián)系。
5.2021年10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毛道村美玲超市被害人鄭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鄭某10975元購煙款,后與鄭某不再聯(lián)系。
6.2021年8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黃花山鎮(zhèn)宏源超市被害人王某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王某某10335元購煙款,后與王某某不再聯(lián)系。
7.2021年8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烏日根塔拉紅霞超市被害人伊某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伊某某5595元購煙款,后與伊某某不再聯(lián)系。
8.2021年9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嘎亥圖鎮(zhèn)興隆生鮮超市被害人于某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于某某2737元購煙款,后與于某某不再聯(lián)系。
9.2021年8、9月份,扎魯特旗烏額格其蘇木海燕超市被害人任某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到被告人宮某某,任某某稱其想要3條黃鶴樓天下名樓香煙,并給了宮某某420元錢,宮某某未給任某某提供香煙,后與任某某不再聯(lián)系。
10.2021年8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烏額格其牧場旺盛緣超市被害人于某1,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于某13000多元購煙款,后與于某1不再聯(lián)系。
案發(fā)后,被害人報案至扎魯特旗XX局,被告人宮某某于2021年12月30日被XX機關抓獲到案。被告人宮某某近親屬于2022年1月l1日代其向被害人宮某賠償8500元錢,并取得了宮某的諒解。
案發(fā)后,被告人宮某某被傳喚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謊稱為他人提供香煙,詐騙他人錢款,涉案金額7636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宮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宮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近親屬能夠退賠各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宮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稱知道錯誤,現非常后悔,希望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青海提出,被告人宮某某主觀惡性不深,到案后坦白,現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被告人宮某某與妻子離婚,5歲女兒需其撫養(yǎng)照顧,且有年邁多病的父親住在養(yǎng)老院等其掙錢交養(yǎng)老費,母親無生活來源亦需其照顧。綜上,法律無情人有情,懇請考慮其照顧小孩及贍養(yǎng)老人的特殊情況,希望對被告人宮某某從輕處罰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22日期間,被告人宮某某在扎魯特旗魯北鎮(zhèn)鑫鵬批發(fā)有限公司工作,負責給鄉(xiāng)下超市配送礦泉水。2021年4月至10月份期間,宮某某謊稱自己手中有香煙,騙取多家超市店主購煙款共計人民幣76367元:
1.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格日朝魯蘇木天和超市被害人宮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宮某8500元購煙款,后與宮某不再聯(lián)系。
2.2021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格日朝魯蘇木順發(fā)超市被害人魏某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魏某某5440元購煙款,后與魏某某不再聯(lián)系。
3.2021年8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嘎亥圖鎮(zhèn)萬銀超市被害人孫某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孫某某14488元購煙款,后與孫某某不再聯(lián)系。
4.2021年10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原種場建平超市被害人許某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許某某14877元購煙款,后與許某某不再聯(lián)系。
5.2021年10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毛道村美玲超市被害人鄭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鄭某10975元購煙款,后與鄭某不再聯(lián)系。
6.2021年8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黃花山鎮(zhèn)宏源超市被害人王某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王某某10335元購煙款,后與王某某不再聯(lián)系。
7.2021年8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烏日根塔
拉紅霞超市被害人伊某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伊某某5595元購煙款,后與伊某某不再聯(lián)系。
8.2021年9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嘎亥圖鎮(zhèn)興隆生鮮超市被害人于某某,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于某某2737元購煙款,后與于某某不再聯(lián)系。
9.2021年8、9月份,扎魯特旗烏額格其蘇木海燕超市被害人任某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到被告人宮某某,任某某稱其想要3條黃鶴樓天下名樓香煙,并給了宮某某420元錢,宮某某未給任某某提供香煙,后與任某某不再聯(lián)系。
10.2021年8月份,被告人宮某某聯(lián)系扎魯特旗烏額格其牧場旺盛緣超市被害人于某1,謊稱手中有香煙,騙取于某13000余元購煙款,后與于某1不再聯(lián)系。
案發(fā)后,被害人報案至扎魯特旗XX局,被告人宮某某于2021年12月30日被XX機關傳喚到案。被告人宮某某近親屬于2022年1月l1日代其向被害人宮某賠償8500元錢,并取得了宮某的諒解。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宮某某近親屬向本院主動交納退賠其他9名被害人剩余涉案款共計67867元,其中魏某某5440元、孫某某14488元、許某某14877元、鄭某10975元、王某某10335元、伊某某5595元、于某某2737元、任某某420元、于某1300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對被告人宮某某犯罪行為的諒解。
在審理過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宮某某父母離婚,其為家中獨子,本人亦離婚,其父宮建學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現因無人照顧在養(yǎng)老院居住,其醫(yī)療費、養(yǎng)老費全由宮某某一人負擔。
針對以上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如下證據:
1報案材料、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及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及告知書,能夠證明案發(fā)后經受害人宮某等人報案后XX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2.受害人宮某、魏某某、孫某某、許某某、鄭某、王某某、伊某某、于某某、任某某、于某1的陳述,被告人宮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能夠證明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22日期間,被告人宮某某在扎魯特旗魯北鎮(zhèn)鑫鵬批發(fā)有限公司工作,負責給鄉(xiāng)下超市配送礦泉水。2021年4月至10月份期間,宮某某謊稱自己手中有香煙為由,騙取宮某等10家超市店主購煙款共計人民幣76367元的時間、地點、經過;
3.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及隨案移送物品清單(物證),能夠證明案發(fā)后偵查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宮某某所用手機1部(藍色OPPOReno2)。并將以上扣押物品隨案移送至本院;
4.刑事判決書,能夠證明被告人宮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扎魯特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5.收據及諒解書各一份,能夠證明被告人宮某某近親屬于2022年1月l1日代其向被害人官某賠償8500元錢,并取得了宮某的諒解;
6.到案經過,能夠證明被告人系被傳喚到案;
7.戶籍證明,能夠證明被告人的自然情況;
8.拘留、逮捕手續(xù),能夠證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另有收條、諒解書、身份證復印件各九份,證明、住院病案各一份,能夠證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宮某某近親屬向本院主動交納退賠其他9名被害人剩余涉案款共計67867元,其中魏某某5440元、孫某某14488元、許某某14877元、鄭某10975元、王某某10335元、伊某某5595元、于某某2737元、任某某420元、于某1300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對被告人宮某某犯罪行為的諒解;亦能證明被告人宮某某父母離婚,其為家中獨子,本人亦離婚,其父宮建學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現因無人照顧在養(yǎng)老院居住,其醫(yī)療費、養(yǎng)老費全由宮某某一人負擔。
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查明的事實密切關聯(lián),均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謊稱為他人提供香煙為由詐騙他人錢款共計7636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宮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宮某某犯有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近親屬能夠主動退賠各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諒解,可對被告人宮某某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全額退賠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從教育挽救其家庭及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出發(fā),依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宮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限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光飛
審判員木其爾
人民陪審員薩茹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范明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