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鄂0902刑初8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7-04-26
法 官: 池衛(wèi)安
審理程序: 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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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鄂孝南檢刑訴(2017)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強奸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于2017年3月29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饒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1及其辯護人劉麗偉、葉淵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凌晨1時13分許,被害人楊某(女,1998年9月5日出生)和被告人楊某1等人宵夜喝酒后,被孟絲聰(另案處理)送至孝感市孝南區(qū)書院街寶成路榮欣大酒店5015房間,隨即雙方發(fā)生了性關系。2時04分,被告人楊某1來到榮欣大酒店5015房間門口,孟某聰開門讓其進入后即到衛(wèi)生間方便,被告人楊某1見被害人楊某睡臥在床,趁楊某酒醉熟睡之機,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如下證據:1.抓獲經過、照片、短信記錄截圖、通話記錄、刑事判決書、人員信息等書證;2.證人景某、左某、劉某、柳某,陳某,4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楊某的陳述;4.孝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生物物證意見書;5.指認筆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6.視頻資料;7.另案處理人員孟某聰的供述;8.被告人楊某1的供述和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1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楊某1主觀上沒有強奸的故意,也沒有證據證實被害人當晚處于醉酒狀態(tài),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故被告人楊某1不構成強奸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23時左右至23日凌晨1時13分許,被害人楊某(女,1998年9月5日出生)和被告人楊某1等人在孝感城區(qū)“MUSE”酒吧及寶成路“肥肥”排擋宵夜飲酒后,被孟絲聰(另案處理)送至孝感市孝南區(qū)書院街寶成路榮欣大酒店5015房間,隨即雙方發(fā)生了性關系。2時04分,被告人楊某1來到榮欣大酒店5015房間門口,孟某聰開門讓其進入后即到衛(wèi)生間方便,被告人楊某1見被害人楊某睡臥在床,趁楊某酒后熟睡之機,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證實:
1.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明2015年5月23日凌晨2時左右,因其二次過量飲酒在榮欣大酒店5015房間酒后熟睡被被告人楊某1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后隨即報警的事實。
2.證人景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5月22日20時左右至23日凌晨零時許,其與被告人楊某1、被害人楊某等十余人分別在酒吧和排擋二次飲酒的事實。
3.證人左某證言。證明2015年5月22日23時左右至23日凌晨零時許,其與被告人楊某1、被害人楊某等十余人分別在酒吧和排擋二次飲酒,被害人楊某在酒吧喝了3瓶果啤、在排擋喝了5瓶啤酒,看樣子應該喝多了,有點醉,之后被告人楊某1在榮欣大酒店開了兩間客房,其在5012房間休息,被害人楊某被孟某聰扶到5015房間的事實。
4.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5月22日23時左右至23日凌晨1時許,其與被告人楊某1、被害人楊某等十余人分別在酒吧和排擋二次飲酒,被害人楊某在酒吧喝了2、3瓶果啤、在排擋喝了5、6瓶啤酒,喝酒的速度很快,應該是喝醉了,之后與被害人楊某等人到榮欣大酒店5015房間和另外一個房間,因景某與其打電話便由被告人楊某1開車送離酒店。23日2時30分至40分許,其二次接到被害人楊某的電話,被害人楊某在電話里哭著說要報警等的事實。
5.證人柳某,4(榮欣大酒店前臺接待員)的證言。證明2015年5月23日凌晨1時許,其和陳某,4在酒店前臺值班,被告人楊某1開了5012、5015兩間房。凌晨兩點多鐘,被害人楊某哭著到前臺打電話報警,說自己被人輪奸了。同時證實其看到被害人楊某進酒店時被人扶著,看樣子是喝醉了,站都站不穩(wěn)的事實。
6.證人陳某,4(榮欣大酒店前臺接待員)的證言。證明2015年5月23日凌晨2時左右,其看到被害人楊某哭著到前臺打電話報警,說自己在客房內被人輪奸了,要求警察出警。同時證實其看到被害人楊某進酒店時在酒店大堂沙發(fā)上先躺了幾分鐘,之后被人扶著上的電梯,應該是喝醉酒了的事實。
7.另案處理人員孟某聰的供述。證明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21時至次日凌晨1時許,其與被告人楊某1、被害人楊某等十余人分別在酒吧和排擋二次飲酒,感覺楊某是醉酒的狀態(tài),之后被告人楊某1在榮欣大酒店開了兩間客房,其將被害人楊某扶進5015房間后兩人發(fā)生了性關系。被告人楊某1通過與其電話聯(lián)系來到該房間,之后因楊某情緒激動便知道被告人楊某1與被害人楊某發(fā)生了性關系,被害人要報警的事實。
8.通話記錄。證明2015年5月23日凌晨1時54分、58分,被告人楊某1與孟某聰二次電話聯(lián)系的事實。
9.提取筆錄。證明公安機關于2015年5月23日對楊某陰道試子一份、楊某報警時所穿白色三角褲一條等相關物證在見證人丁某的見證下提取的事實。
10.孝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孝)公(刑)鑒(法)字〔2016〕第0134號生物物證意見書。證明楊某陰道試子、其報警時穿白色三角褲上可疑斑跡在D3S1358等15個基因座的檢測結果包含有楊某1、孟某聰血樣在D3S1358等15個基因座的檢測結果。
11.指認筆錄。證明2015年5月23日被害人楊某、證人程某對公安機關提供的榮欣大酒店視頻截圖指認的經過。
12.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5月23日被害人楊某、證人左某及劉某從公安機關分別提供的12張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認出孟某聰、被告人楊某1的事實。
13.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公安機關于2015年5月23日8時35分至12時36分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勘驗的情況。
14.抓獲經過。證明2016年9月22日12時30分,公安機關在廣西南寧市青秀區(qū)仙葫開發(fā)區(qū)怡景苑小區(qū)5棟2單元1604號房間將被告人楊某1抓捕歸案的事實。
15.視頻資料。證明2015年5月23日凌晨1時左右,孟某聰、被告人楊某1、被害人楊某等人入住榮欣大酒店的事實。
本院認為
16.刑事判決書。證明2008年12月26日,被告人楊某1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事實。
17.被告人楊某1、被害人楊某的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作案時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被害人楊某受性侵害時為未成年人。
18.被告人楊某1的供述及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酒后熟睡之機,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對被告人適用法律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具有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
對于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2015年5月22日23時左右至2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楊某1、被害人楊某等人在不同的地點二次飲酒,被害人楊某飲酒過量的事實有參與飲酒的證人及榮欣大酒店服務員的證言與孟某聰的供述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證人的證言并非是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而是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被害人楊某飲酒過量的事實,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被告人楊某1以利用被害人酒后熟睡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的手段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被害人在發(fā)覺自己被性侵害后,隨即報警,由此證明本案告發(fā)自然,也反映了被害人主觀上是不愿意與被告人發(fā)生性關系的心態(tài)。被告人楊某1主觀上有強奸的故意,客觀上亦實施了奸淫的行為,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強奸罪對其定罪處罰,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池衛(wèi)安
人民陪審員馮亞梅
人民陪審員李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池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