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海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刑訴(2021)8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1月4日、2022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海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哲、谷洋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李志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海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在擔任海城市緣中圓胖子雞骨架招商加盟的工作人員時,虛構幫助海城市西柳的加盟劉某鑫購買開店的設備的事實,于2021年7月29日、30日、8月12日通過掃二維碼支付的方式騙劉某鑫人民幣22800元;被告人陳某在擔任海城市緣中圓胖子雞骨架招商加盟的工作人員時,虛構幫助海城市牛莊鎮(zhèn)的加盟王某1灝購買開店的設備的事實,于2021年7月29日、31日通過掃二維碼、支付寶支付的方式騙王某1灝人民幣27200元;被告人陳某在擔任海城市緣中圓胖子雞骨架招商加盟的工作人員時,虛構幫助海城市牌樓鎮(zhèn)的加盟王某2林購買開店的設備的事實,于2021年7月23日、30日、8月2日通過掃二維碼、支付寶支付的方式騙王某2林人民幣19780元;被告人陳某在擔任海城市緣中圓胖子雞骨架招商加盟的工作人員時,虛構幫助海城市牌樓鎮(zhèn)的加盟王某3國購買開店的設備的事實,于2021年8月9日、10日、16日通過掃二維碼、支付寶支付的方式騙王某3國人民幣15560元;被告人陳某在擔任海城市緣中圓胖子雞骨架招商加盟的工作人員時,虛構幫助海城市牌樓鎮(zhèn)的加盟邢某飛購買開店的設備的事實,于2021年7月1日、22日、24日、8月6日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騙邢某飛人民幣33462元。
為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與辯解:我詐騙了5家加盟胖子雞骨架的加盟商的錢。有西柳劉某鑫、牛莊王某1灝、牌樓王某2林、鞍山天河邢某飛、大石橋王某3國。我詐騙了西柳劉某鑫一萬四千多塊錢。都是以幫助他們購買開店的設備的名義騙的。他們以微信轉賬、支付寶、掃碼支付的方式給我的錢,一共九萬多,具體多少我記不清了。其中10870元用于支付購買餐具的定金,其余的錢被我用于賭博和還債了。我對虛構和金額有異議。我認為不算騙,開始也是這些加盟商自愿的,我定貨了。詐騙金額劉某鑫有4700元是個人借款,4200元定了兩臺冰箱,定餐具支付了10870元定金,這些錢應扣除。另外我是自首不是抓獲的。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現(xiàn),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于2021年7月至8月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幫助被害劉某鑫王某1灝王某2林邢某飛王某3國購買開店設備的事實,騙取被害劉某鑫人民幣20626元、騙取被害王某1灝20826元,騙取被害邢某飛31288元、騙取被害王某2林17606元、騙取被害王某3國人民幣13386元,騙取5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03732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害王某2林的陳述:我被陳某以幫助購買設備的名義詐騙了人民幣19780元。去年9月12日我店開業(yè)前,總店向我交付了餐具。我店的桌椅和廚具是總店為了挽回聲譽與我們商議,桌5040,廚6430,由我們與總店一人一半支付。
2、被害王某3國的陳述:陳某在我加盟后,主動聯(lián)系我,讓我在他那定購店內設備,分多次收取定購款共計15560元,經多次催要,設備也沒到,后期陳某不接電話了,我就報警了。
3、被害邢某飛的陳述:陳某在我加盟后,主動聯(lián)系,讓我在他那定購店內設備,分多次收取定購款共計33462元,經多次催要,設備也沒到,后期陳某不接電話我就報警了。其間,陳某向我借款3000元。
4、被害人劉某的陳述:陳某在我加盟后,主動聯(lián)系我,讓我在他那定購店內設備,分多次收取訂購款共計22800元,經多次催要,設備也沒到,后期陳某不接電話了,我就報警了。其中4700元是陳某說讓我?guī)椭麎|付大石橋店的餐具費,他說我要幫著墊付,我買的設備就會快一點發(fā)貨。
5、被害人王某1陳述:陳某在我加盟后,主動聯(lián)系我,讓我在他那定購店內設備,分多次收取定購款共計27200元,經多次催要,大部分設備沒到,只收到總價約4000元的兩個冰柜,后期陳某不接電話,就報警了。在得知我們5家被騙后,胖子雞骨架總店把我們幾家店負責人找去開會,決定廚具和桌椅的錢由我們自己承擔一半,胖子雞骨架承擔一半。我們付完后,幾天時間供貨商就把貨送來了,我們就開業(yè)了。陳某及其親屬沒給我們出錢。
6、證人郭某證言:我是海城站前宏利廚具店的銷售員。陳某是胖子雞骨架老板帶他去過宏利廚具,跟我們介紹過他,他在宏利廚具買過東西。2021年夏天,陳某在店里買了兩個冰柜,過兩三天我們送到牛莊胖子雞骨架店里。2100元一個,共4200元。
7、證人黃某證言:陳某是胖子雞骨架原加盟運營總監(jiān),入職了三、四個月,現(xiàn)在已經辭職了。辭職后我們把微信和電話號碼都收回來了。與被害人簽訂的加盟合同中沒有購買店內設備的條款,誰加盟誰自己買。我們也沒有委托陳某代買。陳某也不負責幫助加盟店采購,是事發(fā)后他告訴我的。他跟我說收了5家加盟店的錢,每家大概2-4萬,共大約11萬。說他的錢用于賭博了。我們與陳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口頭約定的。
8、案件來源及歸案經過證明:本案系被害人報案,被告人被GA機關抓獲歸案。
9、常住人口信息表,證明被告人陳某出生于1985年8月14日,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10、加盟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租賃合同等證明劉某等5名被害人均加盟海城市緣中圓胖子雞骨架并開店經營的事實。
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證明陳某以幫助購買設備等理由讓劉某等5名被害人向其轉款的事實。
執(zhí)法辦案信息表,證明犯罪被告人陳某無前科。
情況說明證明:陳某曾到海城市。
但因為醉酒無法清楚表達,未了解情況。
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明王某1、黃某提供的購
買廚具轉賬記錄及購買桌椅轉賬記錄材料。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人陳某辯稱,我認為不算騙,開始也是這些加盟商自愿的,我定貨了的辯解。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幫加盟商購買設備的事實,僅交納了少部分定貨款,明知自己無力支付尾款,還將大部分貨款用于賭博和還債。故對被告人陳某的此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陳某辯稱,詐騙劉某的金額中有4700元是個人借款的一節(jié)。被告人陳某明知當時其并無償還能力,虛構此4700元用于幫其墊付大石橋加盟店的餐具費,將4700元用于賭博和還債,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4700元應認定為詐騙金額。故對被告人陳某的此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陳某辯稱,詐騙金額中4200元定了兩臺冰箱,定餐具付了10870元定金,這兩部分應從詐騙金額中予以扣除的辯解。經核實,4200元確系用來購買冰箱并已經交付給被害人王某1,10870元確系用來支付餐具定金,且餐具定金已用于購買餐具,此二部分并未構成被害人損失,所以4200元的冰箱款和支付定金的10870元應予扣除。故對被告人陳某的此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陳某辯稱,其曾經到海城市自首并非抓獲的辯解,根據(jù)海城市出具的情況說明,當天被告人陳某醉酒去海城市反映情況,因醉酒無法清楚表達,勸其酒醒之后再去反映情況。被告人酒醒后并未再去,而是經被害人報案,海城市GA局民警在被告人住所將其抓獲歸案。故對被告人陳某的此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
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被害人劉某人民幣20626元;退賠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20826元;退賠被害人邢某人民幣31288元;王某2人民幣17606元;退賠被害人王某3人民幣13386元,退賠五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037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麗莉
人民陪審員史墨竹
人民陪審員顧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馬小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