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新民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2022]3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姜某冒充女性,在“探探”等聊天軟件上結識男性,以處對象的名義,編造得了婦科疾病需要手術的事實,騙取被害人劉某、孔某、方某共計人民幣70000余元。
2022年11月17日公訴機關追加起訴,2022年1月,被告人姜某冒充女性,在“探探”聊天軟件上結識鞠某,以處對象的名義,騙取鞠某人民幣200余元。
2022年7月21日,被告人姜某被公AN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女性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出對被告人姜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若能返贓、繳納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姜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實無異議,希望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姜某冒充女性,在“探探”等聊天軟件上結識男性,以處對象的名義,編造得了婦科疾病需要手術的事實,騙取被害人劉某人民幣23280元,騙取孔某人民幣52919.96元,騙取方某人民幣1080元,共計人民幣77279.96元。
2022年1月,被告人姜某冒充女性,在“探探”聊天軟件上結識鞠某,以處對象的名義,騙取鞠某人民幣200余元。
2022年7月21日,被告人姜某被公AN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1、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情況說明、被害人微信截圖等書證;2、被害人劉某、孔某、方某的陳述;3、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電子數(shù)據(jù);4、第一次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5.被告人姜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明。
上述證據(jù),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女性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多次詐騙公私財物,依法從重處罰。鑒于本案適用普通認罪認罰程序審理,被告人姜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可對姜某酌情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姜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姜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7479.96元,返還給受害人劉某人民幣23280元,返還孔某人民幣52919.96元,返還方某人民幣1080元,返還鞠某人民幣2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計興東
審判員羅珊
人民陪審員陳冬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費潔瑩
書記員王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