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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164號強奸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29   閱讀:

審理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浦刑初字第16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5-03-09
合 議 庭 :  倪建軍蘇瓊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過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未檢刑訴(20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顧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辯護人湯景林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于2012年10月通過微信認識被害人陳某(女,現(xiàn)19周歲,學生),后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并發(fā)生多次性關系,至2013年7月雙方分手。后被告人李某1為達到繼續(xù)保持性關系的目的,以公開裸照至被害人的學校為要挾,脅迫被害人于2014年4月28日至上海市自由貿易區(qū)華申路XXX號門口路邊,在李某1駕駛的牌號為滬BYXXXX的別克商務車上與之發(fā)生性關系。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1被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郵件內容、聊天記錄截圖、電子數(shù)據(jù)檢驗工作記錄、聊天記錄、案發(fā)經過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強奸罪,建議對李某1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1提出被害人陳某系自愿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之所以用裸照等威脅陳某,只是想與陳某重歸于好,是其表達“愛”的方式。

辯護人提出:1、起訴書指控李某1犯有強奸罪沒有事實依據(jù),事實不清;被告人李某1與被害人陳某在2014年3月恢復戀愛關系;李某1向被害人實施了要挾、脅迫行為,但被害人向李某1索要錢款、財物及收取錢財?shù)男袨?,已使被害人受到要挾、脅迫的心理狀態(tài)發(fā)生了質的變化;被害人在收到李某1威嚇后,完全可以拒絕李某1的不法侵害,也完全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本案案發(fā)是在事發(fā)20天后,且系被害人父親報案;雙方發(fā)生性關系的地點、時間均由被害人確定,且被害人與被告人發(fā)生性關系系出于自愿。2、指控李某1犯罪證據(jù)不足,公安機關調取的聊天記錄不具有原始記錄的屬性和真實性;證人證言內容均來源于被害人敘說,不符合客觀事實,沒有證明力。3、被告人李某1在公安機關沒有全部掌握案情的情況下,就全部交代了其實施的案情,如果法庭認為李某1構成犯罪,建議法庭對李某1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1與被害人陳某(1995年12月出生,在校學生)通過微信相識,之后雙方交往,并多次發(fā)生性關系,期間,被告人李某1拍攝了被害人陳某的裸照,2013年7月,雙方結束交往,不再往來。

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1發(fā)郵件給被害人陳某,要求與被害人陳某恢復交往,陳某予以拒絕;同年4月,被告人李某1即以向學校、被害人親屬等郵寄被害人陳某裸照相威脅,脅迫陳某與其發(fā)生性關系,陳某被迫應允;4月28日,被告人李某1駕駛車輛與被害人陳某至上海市自由貿易區(qū)(浦東新區(qū)外高橋)華申路XXX號門口附近,在車里被告人李某1與被害人陳某發(fā)生了性關系。

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1又以公開被害人陳某裸照等相威脅,逼迫陳某同意與其外出游玩及發(fā)生性關系,5月17日,陳某至公安機關報案,當日,被告人李某1被公安人員抓獲。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陳某的陳述,陳某陳述2012年10月國慶時,通過微信結識了李某1,之后我們有微信聊天,10月4日,我們約在上??萍拣^附近見面,當時李某1開了1輛別克商務車,我們互相確認了身份后我就上了他車,李某1將車開到世博園區(qū)附近,他提出與我發(fā)生性關系,我當時不太懂,就與他發(fā)生了性關系;之后,我們也算是開始交往了,李某1基本每周都要約我見面,有時他來我家附近接我,有時送我去學校,或是去酒店開房,基本上每次見面都是要發(fā)生性關系,有幾次李某1在發(fā)生性關系時還拍了我的裸照和視頻,一直到2013年7月,那時我高三,家也從康橋搬遷到高橋,所以想與他結束關系,就提出分手,當時李某1也表示同意,并當我面將手機里的照片和視頻都刪除了,之后就與李某1沒有聯(lián)系;在我們交往期間,李某1每周會給我人民幣100-200元錢,也會給我買點吃的,偶爾會送我內衣褲,他曾送給我一個他用過的蘋果4S手機;2014年3月,我在QQ郵箱里發(fā)現(xiàn)李某1發(fā)來的郵件,他講想與我恢復之前的關系,我明確予以拒絕,3月底,李某1見我不肯跟他恢復關系,就開始威脅我,說如果不肯的話,就把裸照郵寄到學校去,4月6日,他又給我發(fā)來威脅郵件,給我3個選擇,不然他要將裸照寄到學校,并發(fā)給我了幾張我的裸照,我被逼無奈同意跟他出去旅游;2014年4月中旬,我與他見面,他開車帶我到保稅區(qū)2號門某處,要與我發(fā)生關系,當時我拒絕了;因為這次見面我的態(tài)度刺激到他,所以之后他很憤怒,直接威脅我要與他發(fā)生性關系,如果我不同意,他就把照片郵寄到學校等處,我不得已在聊天時答應了他;4月28日,他開車帶我到保稅區(qū)2號門附近,在車子里與他發(fā)生了性關系;之后,李某1還不停地來騷亂我,言語上更加惡毒,還發(fā)裸照給我;一直到5月16日,事情被我父親發(fā)現(xiàn),就來公安機關報案了。

被害人還陳述在2014年3月與李某1恢復聯(lián)系后,在4月中旬見面時,李某1給了我1,000元,我收下了,當時我不想在言語上再與他有沖突,所以收下他的錢;4月28日,李某1送給我個褪毛器,這褪毛器是我讓李某1買的,當時出于憤恨他,想讓他損失點,所以特意讓他買貴點的,褪毛器當天就被我丟棄了;4月28日當天我送給李某1一把傘,意思也是好聚好散。4月28日被迫與李某1發(fā)生性關系后,之所以沒有及時報警,是因為擔心報警后別人會知道此事,而且那時我也要高考了。

2、被害人的報案控告書(落款日期為2014年5月16日),記載了我認識李某1本想做普通朋友,后來被他威逼與他發(fā)生關系,后來他以把此事告訴學校、父母要挾我,讓我長期與他保持這種關系;他幾次用手機拍攝了我的一些裸體照片和視頻,他以這些東西來脅迫我,威脅告訴我父母和學校,我一直處在恐懼之中;2014年3、4月份,他用那些照片和視頻威脅我,如我不理他,他把那些照片、視頻公布到網上,我實在沒有辦法,在4月28日,在他威脅下,我在他車上發(fā)生了關系;之后,他又在QQ里留言威脅我,并發(fā)給我那些照片,侮辱我家人,我已經完全崩潰了,所以將此事告訴了我父親。

3、證人朱某某的證言,朱某某陳述2014年4月18日下午,被害人陳某告訴她有一男的用裸照威脅她,要與她發(fā)生性關系,我們商量了也沒有想出什么辦法阻止那男的,陳某講如果想不出辦法,只能答應那男的;后來在4月25日,陳某說被那男的威脅得受不了了,只能與她約在4月28日見面;4月29日,我問陳某事情怎樣了,陳某講與男的發(fā)生了性關系,但那男的沒有刪除裸照,陳某擔心那男的還要繼續(xù)威脅她。

4、證人季某某的證言,季某某陳述2014年4月中旬某日,我接到陳某電話,陳某在電話里說有一個男子用她的裸照威脅她,要與她發(fā)生性關系,不然那男的會將裸照寄到她學校、家里,我們一直在商量,也沒有想出個結果;一直到5月底某日,陳某打電話給我,說被男子逼得沒有辦法,跟那男的發(fā)生了性關系,那男子還在一直威脅她,要與她發(fā)生關系,她被逼無奈就報警了。

5、證人陳某(被害人父親)的證言,陳某陳述2014年3月中下旬開始,發(fā)現(xiàn)女兒陳某的狀態(tài)一直不太好,而且女兒填寫的高考志愿都是外地的學校,總感到有點不對,一直到5月16日晚上,女兒對我講有個男的有她的裸照和視頻,還一直在威脅她,后來她讓我看了她所有的聊天記錄,我當時就說必須馬上報警,所以當晚我讓女兒寫好材料,第二天早上就帶著她去派出所報警。

6、被告人李某1與被害人陳某的郵件,證實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1發(fā)給陳某郵件,郵件內容顯示要求與陳某恢復聯(lián)系交往,3月21、22、23日,陳某回復李某1,表示拒絕再來往;4月6日,被告人李某1發(fā)給陳某郵件,郵件內容顯示給陳某“三個選擇”,要求與陳某見面、游玩、交往等,并威脅陳某如果拒絕,“會把一些東西發(fā)給你校長”,“這些照片只不過冰山一角”等等,當日陳某回復李某1,選擇與其見面外出游玩。

7、被告人李某1與被害人陳某的聊天記錄,2014年4月15日、16日的聊天記錄,顯示被告人李某1要求被害人陳某與其發(fā)生4次性關系,并威脅陳某如果拒絕,“我會去做我該做的事”,“我準備了三個信封”,“不要怪我做的狠”等,陳某回復“按你昨天說的就一次”;2014年4月17日至26日的聊天記錄,顯示被告人李某1向陳某表示愿意照顧陳某,并要求陳某與其往來等,陳某均予以拒絕,23日,李某1與陳某約定發(fā)生性關系的時間為4月28日;2014年4月28日的聊天記錄,顯示被告人李某1對被害人陳某表示不滿,并要求陳某在高考結束后陪伴其三天,陳某未有回應;2014年4月29日至5月14日的聊天記錄,顯示李某1單方面向陳某問好等,陳某均未回應;2014年5月16日、17日的聊天記錄,顯示陳某在5月16日要求李某1“不要再來騷擾我”,“放過我吧”,“把那些照片刪掉我希望有自己的未來”,李某1即辱罵陳某,并威脅“我已買好郵票和信封”,“只要視頻和照片還在你就不安心更沒未來”,“你考近任何一個學校,我都會知道的”,“我和你校長的郵件已經寫好了”等,并將相關裸照發(fā)送給被害人,再次威逼陳某與其發(fā)生性關系。

8、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某1處扣押了HTC手機1部、蘋果IPAD1臺,從被害人陳某處調取了HTC手機1部。

9、接受證據(jù)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李某1親屬及被害人陳某親屬處分別調取了電腦主機各一臺。

10、電子數(shù)據(jù)檢驗工作記錄,證實分別對李某1親屬及被害人陳某親屬提供的電腦主機的硬盤進行分析提取了涉案的文件,予以固定保存(從中導出了涉案的聊天記錄)。

11、案發(fā)經過,證實被告人李某1的到案情況。

12、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采用威脅手段,脅迫女性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綜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作如下評判:第一、被告人李某1強行與被害人陳某發(fā)生性關系,違背了陳某的意志,符合強奸罪的本質特征。這表現(xiàn)在:當被告人李某1要求與陳某恢復聯(lián)系交往時,陳某予以拒絕,后在李某1以公開裸照相威脅的情況下,被迫選擇與李某1見面聯(lián)系;李某1又要求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并又以公開裸照相威脅,陳某被迫答應;雙方發(fā)生性關系后,李某1再次向陳某表示恢復兩人的交往,在遭到拒絕后,李某1又以郵寄裸照等相威脅,陳某選擇報警。從上述事實可以說明,雖然形式上被告人李某1與被害人陳某發(fā)生性關系是在陳某同意下進行,但實質上,被害人陳某對李某1始終持反抗態(tài)度,李某1與陳某發(fā)生性關系是違背了陳某的真實意愿。第二、被告人李某1采用了脅迫手段,從而達到了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的目的,符合強奸罪的“暴力性”特征。本案證據(jù)顯示被告人李某1要求與被害人陳某恢復交往、聯(lián)系及發(fā)生性關系,在遭到拒絕后即以郵寄被害人裸照、揭發(fā)被害人隱私相威脅,被害人迫于無奈,而與被告人發(fā)生了性關系,被告人李某1就是把握了被害人的心理弱點,使用脅迫方法,將被害人置于一種不敢反抗的境地,屬于強奸罪暴力手段中的“脅迫”行為。第三、本案的案發(fā)合理,被害人陳某在被迫與被告人發(fā)生性關系后,被害人未及時報警,被害人解釋其不想讓別人知道此事,且當時正面臨高考,所以選擇不報警,后在被告人再次的糾纏、威脅下,才在其父的陪同下報警,考慮到被害人畢竟系一名中學生,其出于保護自己的“隱私”而未及時報警尚在情理之中。第四、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財物往來不能否定被告人強奸行為的性質,被害人陳某陳述確實收下了被告人給予的錢款及物品,但被害人的這一行為并不表示其同意與被告人發(fā)生性關系,而且在被告人要求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時,被害人明確予以拒絕。第五、本案的證據(jù),控方提供的聊天記錄等系由公安機關依法調取并通過檢驗、截圖等予以固定,且被告人及被害人也確認其內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相關證人證言確系傳來證據(jù),其單獨不能直接證實強奸事實本身,但結合被害人陳述及其他書證材料,印證了被害人遭受強奸的事實。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審判人員

審判長蘇瓊

審判員倪建軍

人民陪審員毛幼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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