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以東檢一部刑訴[2022]Z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向馮祥春謊稱有關系能夠幫助辦理東??h駝峰鄉(xiāng)范埠村馮祥春老家的建房審批手續(xù),并以需要交納打點費用為由兩次共騙取馮祥春人民幣130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及其家人分別于2020年7月及2021年1月5日退賠馮祥春全部損失。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事實及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未提出辯解。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馮某019年3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在不具有能力的情況下,謊稱可以幫助馮祥春辦理東??h駝峰鄉(xiāng)范埠村馮祥春老家房屋的建房馮某續(xù),并以打點為由兩次騙取馮祥春人民幣共計130000元。被告人趙某某將所騙錢款用于還債及生活開支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及其家人已退賠馮祥春全部損失,取得馮祥春諒解。
以上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庭審中無異議,并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馮祥春陳述,證人贏兆春、趙世豪、熊兆磊證言,銀行流水,收條及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發(fā)破案及到案經過,前科劣跡登記表,被告人趙某某照片及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等,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對趙某某予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小彪
人民陪審員楊奮強
人民陪審員李興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錢姍姍

